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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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分级的原则,分别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管委会下设XX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招投标协会开展工作,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

3、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六)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政策性建议;(七)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协调,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以及乡镇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等关键环节备案;(A)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

4、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第五条县发改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县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提出本县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会同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包括规模以下投资项目在内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投资规模划定分级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范围,并公布施行;(三)核准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

5、检查;(五)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的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投标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

6、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七)医疗器械及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章交易的方式、范围及规模标准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必须依法进场以招标方式交易的范围:(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

7、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第九条必须进场以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范围:(一)国家、省、市、县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交易;(三)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四)政府特许经营;(五)户外广告经营权交易;(六)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罚没资产的招标、拍卖、挂牌;(七)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八)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8、。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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