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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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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虎尾科技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90.5.28九十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報暨行政會議通過93.2.17九十二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4.6.28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7.5.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7.9.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8.10100學年度第1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10.04100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年05月08日10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08.01101學年度第1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2.
2、01.08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2.11.19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及有效管理運用本校之研究發展成果,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一、本辦法所稱本校研究發展成果,指本校支薪人員(以下簡稱本校人員)因職務或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究發展成果。本辦法所規定之必要成本,係指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所需相關費用,包括申請及維護專利及技術移轉推廣所需費用等。第三條
3、一、前條所稱之「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究發展成果」,係指由本校編列預算、校務基金或政府等補助、委辦或出資,所獲得之成果與技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財產權歸屬本校。二、利用本校資源(含本校支薪人員、設備等相關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研發成果,除另有法令規定或本校校規規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三、受託自民間企業或其他非官方團體(機構)之研發案,除另有法令規定或本校校規規定或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但本校得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使研發成果全部或部份歸屬委託團體(機構)所有或授權使用,惟相關之
4、權利義務應於契約中明訂。第四條本校人員職務上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及維護、使用授權、技術移轉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校產學合作及服務處(以下簡稱產學處)統籌管理。第五條為協助推動本校研發成果管理相關業務,由產學處處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創新育成中心主任及相關領域之資深教授或專業人士組成推動委員會,並簽請校長核定後由產學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定期開會。第六條一、本校人員職務上研發成果具可專利性者得由申請權人向產學處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填具「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暨研究人員計畫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表」(附件一)及「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5、計畫研究成果專利申請說明書」(附件二),送推動委員會審議。經審查通過,所需申請及維護費用補助原則另訂;審查未通過者得自費由本校協助申請,但仍應以本校作為專利申請權人提出,於取得專利權後,可交由本校評估是否管理、維護與推廣,決定代管時,創作人提出申請專利衍生相關費用收據正本後,給予補助;決定不接管時,由創作人自行管理及維護,但仍可由本校代為推廣。評估是否管理、維護與推廣,決定代管時,創作人提出申請專利衍生相關費用收據正本後,給予補助;決定不接管時,由創作人自行管理及維護,但仍可由本校代為推廣。二、本校人員非職
6、務上之研發成果,亦得向產學處提出協助專利申請,惟需自行負擔相關費用。三、本校專利申請及技術推廣相關業務,得委託其他機構技術授權中心協助辦理。第七條於本校自有專利者,於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第三年後應逐年由產學處召集推動委員會,邀請創作人或其主管及相關專業人士檢討專利繼續維護之必要性。不繼續維護之專利,但創作人願意自費繼續維護者,得由創作人全額負擔;本校專利維護作業實施要點另定之。二、涉及專利拋棄或讓與時,應由研發成果推動委員會審議後依相關法令辦理;經審議決議放棄維護之專利,依國科會或相關單位法令辦理公告讓與或終
7、止維護相關事宜,並停止繳交規費及相關費用。第八條一、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使用授權與技術移轉時應考量促進科學發展、人民福祉、家利益與安全及確保研發成果創造最大價值,符合公平、公正、公開之要求,依有償、非專屬授權及國內優先之原則辦理。前項所稱有償,其範圍包括簽約金、衍生利益、技術股份持有及其他業界慣用之支付方式。三、本校技術推廣相關業務,得委託其他機構及技術授權中心椅助辦理。第九條本校研發成果經技術授權、移轉及讓與所取得之授權金及衍生權
8、益金收入扣除合約約定應回:助機關及必要成本後,依下列比例分配之:一、專利形式保護之研發成果者專利費用創作人申校方收益研發成果管理創作人收益分分攤比例請相關費分配比例單位收益分配配比例至多方案用比例至少比例至少A0%35%5%60%B10%30%5%65%C50%15%5%80%D100%10%5%85%二、非專利形式保護之研發成果者1.創作人:80%2.本校:20%(校方所得提供5%撥予業務單位作為研發成果管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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