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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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玉苓案案例分析小组成员:丁思齐、谢雨情、王悦、许晓明、冯万光•、案件事实:原告齐玉苓与于1990年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的委培生。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但滕州八中未将录取分数等信息告知原告R没冇将录取通知帖转交给原告木人,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取通知书被被告陈晓琪领走。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的审杳不严格,使被告陈晓琪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且档案仍是原告木人的档案的情况下以原告齐玉苓的名义进行注册报到。而原告齐玉苓则在复读一年后,进入技校学习并分配了工作。1993年,被告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到了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并利用自己自带档案的机会,把原有档案换为被告陈克政

2、为其准备的加盖有滕州教委和滕州八小公章的陈晓琪本人的档案。被告陈晓琪在工作期间一直使用的姓名为“齐玉苓”。二、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屮、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腾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屮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

3、决生效后1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二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姿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主效(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F1起10口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屮、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

4、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屮、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木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元;(七)、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总结:知道真相后的齐玉苓以受教育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枣庄市屮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5、;由于冒川原告的考试成绩及姓名并取得相对较好的工作给原告齐玉苓带来一定精神痛苦,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原告粘:神损失费35000元;但是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是原告自己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宣判后,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齐玉苓一案存在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判决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害,被上诉人应进行赔偿7000元;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41045元应判归齐玉苓所冇;各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给上诉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

6、苦,故判决各上诉人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000元。三、法理分析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理由:(一)停止侵害被告人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亨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此案屮,被告陈晓琪在自身并没冇机会进入济宁商校的情况下,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借助齐玉苓的成绩,进入济宁商校学习,为口己以后的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二)驳冋陈晓琪所说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己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陈晓琪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口90年开始在济宁商校和屮

7、国银行滕州支行屮始终使用齐玉苓的姓名,來取得本属于齐玉苓的利益,这中行为在诉讼Z前一直存在,并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三)对原告的受教育权受侵害不了受理。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而在本案中从中院的调杳来看,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亦未交纳过委培费用,而被告陈晓琪却缴纳了5500元的委培费用,从此看出原告齐玉苓已经实际上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即口己主动放弃了口己受教育的权利。所以原告所主张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并不成立,法院不了受理。(四)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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