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制度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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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2.总工办在进行巷道设计和安排巷道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一通三防”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进行,保证矿井具有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3•总工办在安排采掘衔接时,必须合理优化采掘布置,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为便于风量调整和保证通风系统的布局合理,在安排生产时应力求均衡生产,并符合在一个釆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的要求。4•采掘工作面均须采用独立(分区)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通风安全

2、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而的推进逐个封闭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将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6.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安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而进行开工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开工生产。7.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岀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8•采掘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微风、

3、循环风冒险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9.井下所有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9.改变矿井通风系统,通风科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1)矿井改建、扩建、增减风井、改变总回风巷、改变主要通风机能力、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通风科长在现场组织实施。(2)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11•回采工作面搬家、撤架必须从进风系统进行,否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12.通风科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

4、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以及其它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示意图。13•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14•调度室、安全科要密切注意小煤窑动态,凡小煤窑活动频繁地段,调度室、安全科必须经常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贯通,及时在调度室填写记录台帐,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独立完整。15•测风制度通风科必须每10天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在同一天同时测定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温

5、度等。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通风科必须根据测风结果,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以保证风量的合理分配。(1)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辅助回风巷、机电嗣室、电瓶车嗣室等。①矿井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都要按标准建立固定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宜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不得有障碍物和拐弯等。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辅助回

6、风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③掘进工作面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掘进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同时在掘进工作面设置临时测风站(距风筒出风口不超过100m处)o(2)所有测风地点必须悬挂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同时要经常核实测风站的断面、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每次测风结束,要及时填垢风量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审阅。(4)根据测风结果,由通风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风量进行合理调配。以保证采、掘面及各需风地点的用风量符合

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日常的风量调节,由测风员口行调节,其结果汇报通风科技术负责人。特殊的或较大的风量调节时,既要有风量调节措施,又要调风人员和测风员共同实施,其结果汇报通风科技术负责人。(6)井下各工作地点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7)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明确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含除尘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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