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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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民政厅、物价局等九厅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民政厅《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和公墓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收费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建造的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墓地等公用设施,包括公益性、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2、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公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公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制定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保护生态、节约土地,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等原则。市价格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墓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市属公墓经营单位(公墓)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区、县价格部门实施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县价格部

3、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制定县属公墓经营单位的(公墓)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部门备案;有关区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公墓经营单位的(公墓)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服务收费申报进行初审,报市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第四条公墓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具体见附表一、二)。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二章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和护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由土地成本、建墓成本、配套设施费组成。1、土地成本:按政府部门

4、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戚本,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计算土地成本。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2、建墓成本:由材料费、人工费、财务成本构成。材料费(含墓碑)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算成本。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财务成本中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3、配套设施费指按规划要求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按规划墓区的总墓数分摊计入成本。第七条公益性公墓的护墓管理费按本地区维护平均成本定价。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含塔陵塔位)的墓葬费(包括墓穴租用费和安葬费)、护墓管理费,县属的由县价格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5、后制定,报市价格部门、民政部门平衡后执行;区属的由区价格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价格部门制定。第三章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第九条经营性公墓中墓穴的墓葬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的基准价格由墓穴租用费(含墓穴土地费、墓园前期开发费、建墓工料费、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经营管理费、税金和利润)和安葬费组成。1、墓穴土地费:指为取得建墓土地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建设墓地使用土地是国家划拨取得或因土地价格上涨过快等原因导致土地费用明显低于或高于土地市场价格时,可以采用参照市场价格以评估方式对土地费用进行修正。2、墓园前期开发费:由墓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平整场地、道路建

6、设等前期开发费用组成。3、建墓工料费:由墓碑、石料、砖块等建设墓穴的材料费和建墓人工费组成。4、墓区附属配套设施费:由墓区安全防护设备、停车场、绿化、配套设备设施等费用组成。5、经营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费用、办公费用、销售费用。6、安葬费:由安葬时提供的清洁墓穴、协助落墓、封穴服务费用组成。第十条价格部门根据成本情况,参照墓园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制定墓穴销售基准价格。公墓经营者销售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应按项目建设批次将墓葬服务收费先行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公墓经营者应当在墓穴销售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墓园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水平、建设和服务成

7、本等制定墓穴销售综合平均价格,其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20%。公墓经营者可根据墓穴位置、朝向等因素按照一墓一价,综合价格差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公墓经营者应当根据墓园的规划建设,提供阶梯型价第十一条经营性公墓中塔陵塔位的使用费、管理费和位、档次合理的墓葬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需求。安葬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墓经营者应先行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经营性塔陵塔位的项目和成本情况,经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同级价格部门申报价格,由价格部门根据成本情况,制定塔陵塔位使用费、管理费和安葬费标准,由县价格部门制定的,应报市价格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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