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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赡养入法的合理性探究2012级1班罗希2012020123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的大国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口从我国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以来,近几年的老龄化程度一直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8499亿,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在我国这样一个“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健康老龄化是一个现实的难题。而耍实现健康老龄化,精神赡养不可或缺。精神赡养问题是独特而且重要的。“独特”在于精神赡养问题的性质不同于物质赡养,这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问题。“重要”在于这一问
2、题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健康价值、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根据穆光宗教授的观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了三个维度的“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①与此相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的满足和情感的慰藉。在精神赡养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它不仅对赡养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而且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谐程度、道德建设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12月28日我国新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加强了有关精神赡养的立法,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
3、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自此,俗称“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止式入法。自老年法着手修改以来,关于精神赡养入法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从网络调查结果来看,大多数人对于“常回家看看”即精神赡养入法是持反对态度的。一方面,很多人认为子女对老人的关心和探望是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应该过分介入。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出于自然,如果强行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只会适得其反,不仅达不到立法目的,还会伤害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力。另一方面,很多人认为该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常回家看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是主观上不愿意回家看望老
4、人,而是由于受到很多客观现实原因的限制,面临着假期稀少、路途遥远、收入较低等诸多困难,致使不能够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并且“常回家看看”怎样才算是“常”,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合理,无法提出具体要求。而且,该条文也没有规定惩罚措施,难以制裁。尽管精神赡养的入法和执行都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其中所蕴含的法制善意是不容质疑的,我们仍能够真切地感受到其中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与共鸣,其合理性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首先,精神赡养入法是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与共鸣,是用法律的力量来推动道德的提升。道德与法律并不是相悖的,两者的调整范围有很大的重合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遵守法律是遵守道德最起码的要求。道德规范是否能够
5、入法,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公共性,以及一定时代的道德水准和社会文明状况。②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有着强烈的道德需求,老人倒地“扶不起”,“啃老”现象盛行,为社会和家庭辛苦大半辈子的老人孤独地度过余生,这些都是我们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实际上,“法律的作用在于对各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并建立起系统化规范化的调控规则,以使社会能够进入有序状态,保持持续发展”,③当子女的利益与老人的精神赡养需耍形成了冲突时,就需要借助于法律在两者之间确定新的平衡点与支撑点。“基本道德规范的法规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合理、和谐的秩序,由此带来的社会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使人们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
6、利益和满足,从而人们对于德行的选择开始逐渐由外在的他律刚性向内心自律跃迁,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过渡。”④精神赡养入法,既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更是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的民生诉求。将“常回家看看”上升为一项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放弃道德上继续进行弘扬孝道的宣传教育,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共同来支持精神赡养这样一个道德伦理义务,用法律的力量来推动道徳的提升,使传统孝道得以弘扬,也使老年人权益得到保障。其次,精神赡养入法是一种价值导向,是法律发挥指引、评价和教育作用的体现。在很多人看来,法律具有强制性与制裁性,违法就必然受到惩罚与制裁,而对于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行为,法律
7、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措施,难以实施制裁,就不能够实现法律的价值,且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其实,持这样观点的人都对法律的作用产生了误解,法律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制裁与惩罚,法律原本就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多项功能。姜明安教授在就“常回家看看”应否入法答《人民日报》记者问时也对此进行过澄清:“宣示性、激励性、倡导性、促成性的法律规范,如我国宪法序言和总纲屮的许多规范,是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不能认为道德规范'入法'就一定要设立处罚条款,不能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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