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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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县农牧局、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农牧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发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市场消费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将发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红黑榜名单信息。(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第五条信息公开程序及要求:(一)由县农牧局组织相关单位对拟发布信息

3、的客观真实性、获取程序的合法性予以调查和确认。(二)由县农牧局局长签署意见予以发布,同时将发布信息通报县食安委和市农委,并书面报呈省农委备案。(三)发布信息内容涉及本省(区、市)其他地区的,要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四)涉及外省(区、市)的,由县农牧局逐级上报至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第六条县农牧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及时报告、通报和将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提出异议的,由县农牧局

4、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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