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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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概况济宁市物价局和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5日济价格字〔2014〕74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1日实行。共36条目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

2、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

3、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八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

4、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制定市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定期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

5、公开招投标,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和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解除聘用关系之日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理顺交接相关资料。业主委员会也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质量、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6、局发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一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第十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

7、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中央空调、公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等的运行费用按其权属承担。对于应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的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定期公布运行费用明细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运行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其分摊办法和收取方式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

8、约定。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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