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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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锅炉房第183条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第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

2、靠;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5.独立操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第185条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2.必须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3.燃料供应管路的连接采用氩弧焊打底。此外,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第186条锅炉

3、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第187条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的和通道相邻。第188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第189条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第190条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第191条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5、。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

6、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第1.0.3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第1.0.4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五章锅炉房的布置第一节位置的选择第5.1.1条锅炉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技术、经济上合理;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人流和煤、灰车流分开;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

7、光;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位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位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对生产易燃晚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5.1.2条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第5.1.3条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第2.0.1条、第5.1.1条和第5.

8、1.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第5.1.4条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第5.1.5条锅炉房和其分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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