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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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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能当自己的法官?【摘要】法彦有云:“任何人都不得作自己的法官”,如果一个人既是立法者,乂是裁判者,这世界还有公平而言吗?回避制度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策。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法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它主耍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回避事由、回避适用对象、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程序。【关键字】法官冋避制度、渊源、冋避事由、适用对象、种类、程序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它是程序止义的理论源头,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任何人不得作自己的法官”的法彦流传于世;而裁判者屮立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说
2、:所谓的公正,即为“二极端之中道”。[1](P10)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裁判在诉讼两造之间不偏不倚。这种不偏不倚的状态这能由以下两种情况促成:⑴裁判人员与案件利益无相关性。人性都是自私的,从细胞来说,我们身体里的细胞都是通过不断的竞争,不断的吞噬具有同样功能的细胞,从而存活下来,细胞的自私性利己性决定了我们人性的利己性;从整体來说,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其实也是不断竞争的过程,从小学到大学,我们都不断的在和同龄人竞争,以便更好的存活于世,将来进入社会我们依然如此。从细胞到个体到整个社会都是趋利避害的,都是利
3、己的,那么事关自己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法官,即使有再高的修行而从严律己,这种克制仍是让人怀疑的。⑵司法官的情感自控性。人都是有感情,而且人往往基于自信而同情弱者,但在诉讼屮,谁是真正的弱者,谁是真正应受法律制裁者,没有亲历审判Z前是不可得知的,因为再强悍的违法者也有令人怜悯的可能性,所以法官必须避免任何先入为主的判断。所以任何人不能同时担任立法者和裁判者,为了维持公平和正义必须实行法官回避制度o[2](P38)㈠回避制度的内涵回避,就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参与其事,或者说处理人与该事件有一定的关
4、系,可能影响对该事件的公平处理,导致结果有失公正,或者结果客观上是公正的,但对方足以怀疑其公正性,进而对该结果进行抗拒,影响事情的及时处理。这是基于人性的利己倾向以及合理怀疑倾向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事情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必须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甚至干预,这就是回避。[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由于与其承办的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与该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法官冋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有可以消除当事人的某些顾虑,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它是诉讼程序文明的重
5、要标志,乂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㈡法官回避制度的渊源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回避制度的国家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人情社会,人们的宗法观念、家族观念,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错综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对于权力的滥用和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社会根源。孔子的儒学思想根深蒂固,裙带关系纷扰复杂,中国的法律充满着人性的智慧。为表公正,防止徇情枉法,同时也是为了遵守“亲亲尊尊''的原则,古代法律在很早以前就制定了“听讼回避”的制度。唐律规定“: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
6、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宋刑统》所规定的更为具体严密,范围包括六个方面:1.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展关系;2.鞫狱官与被鞫人有故旧关系;3.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仇隙;4.籍贯回避;5•案发起诉人和通缉人须冋避;6.司法官内部冋避。[4]有上述六种情况的,不冋避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到了元朝,听讼回避制度得以完善,据《元史•刑法志》记载:“诸职官听讼者,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应回避而不回避者,各以其所犯坐有辄以官法临决尊长者,虽
7、会赦,仍解职降叙。”明清律则专设“听讼冋避",将书吏也纳入了冋避的范围㈢现行法律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木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木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
8、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冋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岀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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