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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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农业大学《进出口业务》课程考核论文适用专业:金融2011级考核时间:2013年6月浅论FOB贸易术语下对发货人利益的保护摘要: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贸企业出口FOB的数量不断增多,伴随而來的是FOB下的贸易诈骗也越來越多。由于我国《海商法》在界定托运人时没有对发货人进行定义,没有明确发货人的权利,从而使得我国很多采用FOB术语岀口的企业无法取得提单和相关的单证,最终被境外不法买方欺诈而钱货两空。本文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冋顾相关国际公约对发货人的界定,结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的《运输法公约草案》,

2、提出了如何保护发货人利益的一些合理建议。关键词:发货人;控制权;诉权一、引言FOB术语是FreeonBoard(neimedportofshipment)的缩坊,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是海上运输最早岀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口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1]。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外贸企业开始大量地使用FOB形式做出口贸易,但是与此同时,境外一些不法的买方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无单放货,使得我国卖方被骗钱货两空的事件屡有发生。出口FOB诈骗导致了我国大量海运运费的

3、流失,同时由于保险和运费都在境外进行结算,述导致了我国保险和税收的减少。在此情况下,对于FOB下货方(卖方)权益的保护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FOB术语下的诈骗是如何产生的呢?(-)FOB术语下的诈骗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总则2000》的规定,FOB术语中买卖双方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等如下:卖方:(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或者相等效力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办理出口货物许可证以及其他货物的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和费用;(3)按照约定的吋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冃•

4、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1)支付货款并且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者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以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和费用;(3)口费租船并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与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根据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和对货物进行保险,因此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卖方则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托运人包括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

5、人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交货托运人,这两类人都可以成为托运人,在CIF术语下,托运人只有一方,即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卖方;而在FOB术语下,托运人存在两方:缔约托运人(买方)和交货托运人(卖方)。国外买方通常在信用证屮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即使卖方审单时发现这一问题,但由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再修改信用证乂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一般会同意此类安排。而有意进行欺诈的买方在租船吋就开始物色承运人,一般是境外的无船承运人。买方指定的无船承运人与我国的卖方联络,

6、卖方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该无船承运人,然后由该无船承运人向卖方出具并且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获得货物后,自己再以托运人的身份将这批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舶或者事先已经定下舱位的船只进行运输,并且获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无船承运人在获得海运提单后,并不交给无船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而是直接交给买方,这样买方根本无须到银行付款赎单,就可以直接利用手中的海运提单将货物提走。而卖方在结汇不成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向无船承运人索要货物时,无船承运人早已溜Z大吉。卖方在此时一般会寻找实际承运人来试图挽回

7、经济损失,但是由于卖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并不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因而一般卖方是无法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得到赔偿的,最终卖方只能面临财货两空的结同。这是FOB术语下买方进行诈骗的比较典型的形式[2]o(-)FOB术语在我国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既然FOB存在着较高的诈骗风险,那么为什么在我国出口做FOB还呈上升的趋势?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直到80年代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

8、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屮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岀了岀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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