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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C2009J18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照国人部发〔2006〕59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
2、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號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
3、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㈠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
4、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㈢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四、绩效工资分配㈠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一般
5、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和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搞活内部分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形式,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设立以及具体项目和标准,可由单位自主确定。㈡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
6、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岀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㈢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㈣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
7、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五、相关政策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准和范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8、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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