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防范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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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防范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的措施、不良后果及其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一致所产生的矛盾、争执和投诉事件。第三条医疗事故争议包括医疗纠纷、医疗反映意见。经过专家会诊、医患双方沟通,不能解决需进一步鉴定或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又包括:有过失纠纷与无过失纠纷(有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成因果关系,即构成医疗事故)。经过医患双方互相沟通、

2、经治医师或专家的解释,能够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为医疗反映意见。第四条医疗隐患是指在临床诊疗、护理、医技等项工作中,医务人员存在违规失职或技术过失,尚未实施了患者或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事件。第五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屮,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4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本预案不赘述)。第六条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吋的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二章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组织机构笫七条“北京积水潭医

3、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组织机构,直接接受业务副院长的领导。负责受理门、急诊及住院患者反映的医疗意见。第八条“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听取接待患者的反映意见,并负责调查核实处理。第九条“北京积水潭医院专家委员会”由院长、业务副院长、全院各科行政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讨论、认定医疗事故争议中诊疗护理措施是否存在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十条“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接受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务副院长、医务部主任、医务部副主任组成。第三章医疗事故争议的防范

4、第十一条全院医务人员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务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的各项法条。第十三条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5条、第11条执行,尽量减少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第十四条严格遵照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临床医疗护理常规》、《北京积水潭医院手术前诊疗常规》、《北京积水潭医院手术医疗工作管理条例》、《北京积水潭医院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从事临床陕疗活动。第

5、四章医疗事故争议受理与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负责听取接待处理患者的投诉意见。各科行政主任、副主任必须协同“办公室”调查核实投诉中的质疑。第十六条各科行政主任要设专人负责处理医疗投诉意见。第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资料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10条处置。第十八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第37条,受理医疗纠纷投诉的时限为一年。第十九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不良医疗结果,患者对其提出质疑时,无论医护人员有无过失,必须在12小时内口头报告木科室行政领导。第二十条科室行政主任负责(或委托处理医疗投诉的专人)调查了解患者提

6、出的质疑,能够科内自行解决的,自行解决,不能自行解决的,在接到责任人汇报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医务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包JS:k患者治疗经过;2、患者提出的质疑;3、科室讨论意见。第二十一条报告“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的医疗投诉,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自接到科室书面上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与当事科室行政主任(或处理医疗投诉的专人)共同接待患者或家属。第二十二条当科室主任未组织该病例的技术讨论之前,不允许经治医师向患者做任何结论性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科主任与“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接待后,患方仍不满意的,建议其按照有

7、关法律行使个人的上诉权利。第二十四条在接到科室书面讨论意见七个工作日内,由“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负责向业务副院长书面汇报纠纷的调查核实结果。第五章医疗事故争议调查规则第二十五条木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接到医疗反映意见七个工作日内,由科行政主任组织相关专家就纠纷患者的治疗经过进行讨论,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意见,上报“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第二十六条书面意见中,要简述患者的治疗经过,确定问题性质,分清责任,判明是技术问题、服务态度问题还是医疗费用问题等。第二十七条科室通过自行调查、接待解决的反映意见,不做科室年终总结纠纷案例的统计。不能自行解决,交由

8、“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共同解决的,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医疗护理行为屮存在过失、缺陷、不完善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例,扣罚科室管理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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