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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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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挂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区域内卫生资源,发挥综合性医院临床用血管理的技术优势和指导作用,确保用血量较小医院临床用血科学、合理、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靠医院是指用血量较小,未设置血库而又需临床用血的医院。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向挂靠医院提供临床用血代领、储存及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的医院。第三条挂靠医院原则上仅限于年用血量小于400单位的二级乙等(含)以下医疗机构。管理单位应为临床用血量较大,在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检查中成绩优秀的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三级医
2、院。挂靠医院与管理单位的最大距离,原则上应在30分钟车程之内。第四条血液管理部门向挂靠医院单独下达年度用血计划。第五条管理单位应设有独立输血科(血库),输血科应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医疗或医技人员,血库应至少有1名高年资中级职称医技人员,能胜任挂靠用血管理工作。第六条管理单位承担以下工作:(一)挂靠医院临床用血的代领和暂存;(二)挂靠医院临床用血患者的ABO血型、RhD血型鉴定,抗体筛选与鉴定,血液交叉配合试验;(三)对挂靠医院临床用血相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的培训或工作沟通;(四)对挂靠医院临床输血工作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告
3、挂靠医院领导及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第七条挂靠医院应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工作组),发挥管理单位技术指导作用,做好院内科学、安全、合理用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院内输血法规、科学合理用血等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八条挂靠医院应在管理单位指导下制订并落实涉及输血申请、标本采集、标本送检、报告传递、取血与运血、血液暂存、血液发放、临床输注等临床输血全过程的相关规章制度。第九条挂靠医院血库应在有关科室(如检验科)设有相对独立的,符合清洁区卫生要求的血液暂存场地。第十条挂靠医院应根据患者病情,分批适量领取血液,并及时输注。挂靠医院
4、应配备(4±2)C血库专用贮血冰箱和具有保温功能的取血设备。第十一条挂靠医院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一)使用规定样式的记录台帐,做好领血、出入库记录;(二)做好患者输血前告知工作;(三)做好临床输血的院内审核工作;(四)做好审证用血工作;(五)进行红细胞ABO血型及RhD血型初检;(六)向管理单位提出用血申请,并派员将患者血液标本送至管理单位输血科(血库)(择期用血的应提前2天完成此项工作)。(七)做好患者输血前ALT、HBsAg、Anti-HBs.HBeAg.Anti-HBe.Anti-HBc.Anti-HCV.Anti-HIVl/2.梅毒等检测和血常
5、规检查;(A)挂靠医院应做好血液核查入库登记工作;(九)暂不输注的红细胞类血液,应暂存在(4±2)°C血库专用贮血冰箱,血浆融化后应置于(4±2)€血库专用贮血冰箱,并在24小时内输注;(十)按规定进行血液输注并做好输血治疗病程记载,按病案管理规定保存输血治疗相关文书,各种临床输血的台帐记录需保存5年以上;(十一)应及时观察和处理输血反应,必要时寻求管理单位帮助指导;(十二)输血后的血袋、输血器及时收集并在(4±2)°C条件下保存24小时,而后按医疗废弃物管理处理、并做好相应核对签收及登记工作;第十二条挂靠医院患者需要临床用血时,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6、:(一)根据所送血标本,进行红细胞ABO血型正反定型,RhD鉴定,抗体筛查以及血液交叉配合试验;(-)核发相应血液制品;(三)如挂靠医院没有融浆仪,血浆需融解后发放。第十三条管理单位代领血液时,在《血液领用单》上需同时署有挂靠医院和管理单位的输血科(血库)业务用章。第十四条挂靠医院应派经过管理单位培训的医务人员,持《挂靠医院血液制品申领单》到管理医院领取血液。第十五条挂靠医院与管理单位应做好血液核对核查工作,领血人员应将血液放入保温器具后在最短时间内送达。第十六条挂靠医院在本市临床供血预警预告阶段发生计划外急诊抢救用血时,按以下程序申领急诊用血:(一)
7、经治医生填写《急诊(抢救)用血申请表》申请领血;(-)血库(检验科)和医务处(科)审核签章;(三)由专人将有关输血的单据、医疗文书及血液样本交管理单位审核领血;上述所用血量将在次月用血计划中予以扣除。第十七条挂靠医院和管理单位双向选择确定挂靠关系并签署挂靠协议,“协议”及其相关文件由挂靠医院报辖区和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备案。“协议”自收到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备案回执次月起生效。第十八条挂靠医院向管理单位支付血液代领代贮、标本检验费用及业务指导培训等管理费用。第十九条计划外及新设置医疗机构须先获批用血计划,而后申请挂靠用血,用血计划申请程序如下:(一)向所在区(
8、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用血申请;(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业务需要,认定用血资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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