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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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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院人員適用勞基法宣導說明會本院人員適用勞基法宣導說明會報告單位:人事室報告人:張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目次壹、前言貳、勞動契約參、工資肆、工時伍、例假、休假、特別休假、給假陸、職業災害補償柒、契約之終止捌、資遣費玖、退休拾、撫卹拾壹、保險拾貳、其他拾參、結語壹、前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該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工友、駕駛。貳、勞動契約(一)定期契約(§9#1)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
2、定性工作(#1)(施§6)不定期契約(§9)繼續性工作(#1)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2)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而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2)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約除外情形(§9#3)貳、勞動契約(二)※試用人員:*本院新進人員得視工作性質與其議定酌予試用,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限。*試用期滿經用人單位主管成績考核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不合格者停止僱用,工資結算至停止試用當日為止。*試用人員比照正式聘僱人員依法享有聘僱人員福利,試用期間年資、考核、獎懲於受僱為正式聘僱人員後予以併計。參、工資(一)※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2)*工資、薪金。
3、*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參、工資(二)※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下列各款以外之給與。*紅利(施§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參、工資(三)~平均工資※平均工資:
4、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2)※1個月平均工資:以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計算。※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施§2)*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產假、普通傷病假工資未發給期間。*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參、工資(四)~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施§11)※延長工時工資、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施§11)※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1)。※目前基本工資: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5、參、工資(五)~原領工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59)※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施§31)*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最近1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肆、工時(一)※正常工作時間*法定正常工時(§30#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約定正常工時勞動契約中所約定的每日或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肆、工時(二)※2週變形工時(§30#2)*經勞資會議同意。*得
6、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肆、工時(三)※4週變形工時(§30之1)*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4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重新分配。*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仍不得超過10小時。*2週內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肆、工時(四)※8週彈性工時(§30#3)*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肆、工時(五)~延長工時(一)※延長工時定義*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但依勞基法第3
7、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事先填寫加班指派單,始得延長工作時間。肆、工時(六)~延長工時(二)※延長工時(一般§32#2)*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延長工時(特殊§32#3)*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需要得延長勞工之工時。*應於24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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