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讲 所有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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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主讲人:马栩生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第十一讲所有权取得概述1善意取得2添附3一、概述(一)原始取得1、生产、先占、善意取得2、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3、国有化和没收不依赖于他人之权原而取得所有权一、概述(二)继受取得1、因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赠等。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依赖于他人之物权而发生物权之取得二、善意取得(一)概念1、善意取得保障买受人对权利外衣的相信。2、善意取得是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3、善意取得是对权利人物权回转请求权的割断。概念

2、无权利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买受人在取得时为善意,即由其取得物权。(二)制度本旨二、善意取得(二)构成第一百零六条1、前提:无权处分2、客体(1)动产和不动产(2)盗窃物、赃物不适用(3)遗失物有条件的适用,即原则上适用,但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需要向受让人支付其所付的费用,不适用(107条)二、善意取得(二)构成第一百零六条3、善意,买受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情况下,视为有权处分4、有偿取得:以合理的价格

3、转让第一百零六条思考:无偿取得为何不可以?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二、善意取得(三)法律效果1、即时取得,买受人交付或者登记时起取得物权。2、原始取得,善意受让人

4、去的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一零八条)3、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所有权人应当依照不当得利或者其他原因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三、添附(一)内涵数个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一物,或者所有人之外的人将原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二)样态1、附合,数物结合,可以辨认,但无法有效分开,装修2、混合,财产混合,难以分开,自己鱼跳入他家鱼塘3、加工,加工改造,形成更高价值,木头置床三、添附(三)法律效果1、不动产与动产附合,不动产所有人取得物权2、动产与动产附合,新物一般由价值较大一方获得3、混合,准用动产符合,价值相当,共有4、加工,取决

5、于增值与原值六、思考题(一)民法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二)不动产能否善意取得,学说争议的根源在哪里本讲学习结束下一讲学习《物权法》第十二讲所有权取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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