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征缴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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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征缴业务培训2008年9月23日申报缴费时限及结算方式1、申报缴费时限上月26日至本月8日之间向社保中心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确保15日之前资金到达社保资金专户。凡15日前资金未到帐的,从16日起按日缴纳2‰滞纳金。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的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离退休人员办理增减变动的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4日前,超过上述时限,不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申报缴费时限及结算方式2、结算方式(1)委托银行扣款:目前市社保中心与6家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待扣社保基金,分别是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光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联网银行开户尚

2、未采用“委托扣款”结算的单位,应及时向银行授权并提供8位社保ID号,采用“委托扣款”结算。扣款回执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在开户银行领取。申报缴费时限及结算方式(2)临柜缴费:凡未采用“委托扣款”结算的单位,应全部采用“临柜缴费”进行结算。分中心不再受理现金、卡、支票、托收等结算社会保险费。对采用现金缴费的,参保单位可持“缴费通知单”到联网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由联网银行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申报缴费时限及结算方式对采用支票缴费的,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方式:①对支票出票银行为联网银行的,参保单位可持“缴费通知单”、支票到出票行办理缴费手续,

3、由受理银行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②对支票出票银行不属于联网银行的,由分中心对支票进行背书、填制“银行进账单”后交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持“缴费通知单”、经背书的支票以及进账单到指定联网银行缴费。参保单位在缴纳支票的3日后至7日内,凭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缴费通知单”到受理银行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2008年新出台政策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1)个人补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男未满

4、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可自1998年l月1起参保并缴纳塞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确定,按个人窗口缴费比例缴费。2008年新出台政策补缴确认.本人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费;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确认手续,并协助本人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补缴墓本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次月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企业。首次参保并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缴费人员,应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但1993年1月1日

5、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中断缴费的,可自中断之月起补缴墓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新出台政策(2)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单位规定参保时间之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单位的参保时间,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单位规定参保时间之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之后招用的职工,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墓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企业原因补缴,需提供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2008年新出台政策(3)补缴加息、补缴保值在2008年12月3

6、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费时,在核定补缴费本金的同时,核定加收补缴费利息。在2009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补缴额计算公式核定补缴额。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年度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008年新出台政策(4)后延缴费人员范围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后延缴费至15年,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

7、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但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延续缴费至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新出台政策2、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津政办发【2008】73号)保障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综合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农民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在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审核确定。2008年新出台政策参加“农民工综合保险”的

8、用人单位,不再按年度核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已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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