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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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作者王继荣环境保护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对于保护正在口益恶化的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空间,促进经济对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其重耍的现实意义。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英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冇着密切的关系。综合多种学说和观点,关于侵权责任要件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四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基木要件有四:1行为的不法性:2损害;3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二是三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有三:1过错:2损害;3过错与损害Z间的因果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公认侵权责

2、任山四要件构成。尽管各个要件的貝体问题尚不无争议,但四要件说已成为通说。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三要件说佼为合理。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耍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休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屮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1过错,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2损害,即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3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Z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喻,法律条文对仪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与理论的通说产牛了才盾。一是法条未将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二是法条将因果关系规定为过错与损害Z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

3、为与损害Z间的关系。法条的明文规定似乎与三要件说相合。这表明既有的理论阐释于法无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一些法条在立法时或许缺乏理论上充分思考,但倘若这些规定按字而解露又在理论上合理时,我们应按合理的理论作为阐释或理解法条的根据,以完善法律解释,指导审判实践。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

4、定是有矛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Z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笫41条第1款之规定屮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儿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屮排污,结果导致下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索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不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I-分必要。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笫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笫1款之间的孑盾?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札I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

5、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Z案件,应适用坏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冇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屮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耍件。二、坏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Z间的因果关系。(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

6、行为”要件屮,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彩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为普遍侵权相区別。环保法中Z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婆源以下原因:首先,坏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

7、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金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岀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人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白己的赔偿责任,乂可保障受害人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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