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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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解析广州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2007年1月内容提要一、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二、执行问题三、常见单耗违法行为及海关处罚措施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修改了单耗定义将原单耗定义中“保税料件”修改为“料件”,同时要求企业申报所有料件的单耗和非保税料件使用比例。二、建立了单耗申报制度规定企业必须申报单耗,明确申报单耗的程序。企业不按照规定申报单耗,将影响货物通关,海关依法处理。企业应于备案或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三、规范单耗审核程序明确了海关在审核单耗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可以行使的职权,保证了海关核定结果

2、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保障了企业参与并提出异议的权利。四、明确单耗管理原则明确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基本原则和单耗标准执行刚性原则,对于已制定单耗标准的成品,如企业申报的单耗不在单耗标准内,海关一律按单耗标准上限或下限核销,超出部分,企业从境内购买或征税进口。五、建立单耗质疑机制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有疑问的,将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质疑理由,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六、明确单耗核定方法海关可以单独或者综合使用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对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定,以保证海关核定的单耗符合企业生产实际。七、建立单耗复核制度企业对海关单

3、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核申请。保障了企业参与审核、发表意见的权利。八、调整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在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实际的基础上,对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情况进行了调整,取消原96号令对挂壁、运输、挥发、蒸发不列入工艺损耗的规定。九、取消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由于海关对企业的监管模式各不相同,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取消了由企业自行建立单耗库的硬性规定,改为鼓励、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约束、规范内部管理。十、取消超出单耗标准按程序报批的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单耗标准执行原则,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加工生产实际核销;不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单耗标准的最高

4、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进行核销。常见单耗违法行为海关处罚措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是走私行为。◆第九条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二)

5、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第十一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第十五条规定: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单耗属于申报项目),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

6、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五)不按

7、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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