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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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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镇矫正对象集中教育讲话稿葫芦司法所所长石海祥今天集中学习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端正大家服从社区矫正的态度,增强大家的守法意识。一、回顾今年以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仍在接受矫正的在册对象共30人。矫正类别是:监外执行3人、缓刑25人、假释2人。犯罪类型是:贪污受贿罪17人,故意伤害罪6人,交通肇事罪3人,寻衅滋事罪2人,失火罪1人,聚众斗殴罪1人。年龄层次:18岁以下的1人,18岁至45岁的17人,46岁以上的12人。文化结构:小学及以下的6人,初中以下的8人,高中8人,大专以上的8人
2、。区域分布:五桂社区10人,凤凰社区6人,青龙社区8人,太平社区6人。(二)日常工作情况。矫正对象每周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情况,每月30日前上交思想汇报到司法所时,司法所逐人进行谈话并作书面记录。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书面台帐,按要求填写县矫正办统一下发的11本工作台帐,21个个人档案台账,按规定办理入教材料。不定期向街道领导、县司法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建立并落实了三项制度:每月情况告知制;每月考核奖惩计分制;分类管理制。(三)对矫正对象的评价。绝大部分矫正对象都能遵守矫正期间的规定,女口:王秉章、王凤玉、王勇、王文明等;一些矫
3、正对象希望组织上为他搭建用行动回报社会来赎罪的平台,争取减刑,如:李明、王万强、李春明、邓会春等;也有少数矫正对象对矫正规定的认识还不全面,如高金龙、孔祥航、高洪等,对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认识不清。二、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扣分情况我们对这几个重点对象特别要强调一下,如高金龙经常不打电话来汇报情况,今年三季度由于他没有自觉汇报的原因,对他所做的行为给予处罚(扣8分);第二个是孔祥航几乎没有打话汇报,而且每次思想汇报都要我提醒他才来交,整个三季度被扣6分,第三个是高洪在7月份才入教的,没有完成每个星期的电话汇报被扣3分,三位是典型,希望其他人引起注意
4、,以前不完善的地方争取把它做到完美。希望各位社区矫正人员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受刑罚处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明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刑罚人性化的重要内涵;明确认识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分子以教育为主,实行人文关怀的重要意义。思想要转变,要认罪服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行为要转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违纪的事,认认真真做人、明明白白做事,最终达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并对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的目标。三、下面学习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5、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
6、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3、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4、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5、将刑法第八十六条
7、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
8、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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