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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己经2013年2月17H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H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陈做尔2013年2月25H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小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午船税法》所附《年船税税冃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午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三条
2、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木办法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冃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除《千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免征年船税的车船外,本省下列千船愆免征收车船税:(一)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耍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午、三轮汽年和低速载货汽车;(二)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免征当年的车船税。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车船所冇人或者管理人中请减免税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木机构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
3、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及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资料,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扌II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对船舶和依法不需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车船登记管理、车船检验等部门或者机构代征车船税。第七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
4、人所在地;委托代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受委托代征单位所在地。第八条车船税按年屮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每年12M31日前口行到车船登记地或者千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中报纳税,其中购置的新车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ZLI起30内申报纳税。委托代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第九条已缴纳车船税或者符介木办法第四条规定厚受免税优惠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吋,应当向保险机构扣缴义务人提供布船税完税证明或
5、者免税证明;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机动乍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受委托代征单位应当在每刀终了后ioLI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解缴代收代缴或者受托代征的示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或者受托代征的报告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共厚制度,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
6、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棊准税额(元)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虽(排气虽)分档排气量1.0升(含)以下每辆12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排气量1.0升至1.6升(含)300排气量1.6升至2.0升(含)360排气量2.0升至2.5升(含)660排气量2.5升至3.0升(含)1200排气量3.0升至4.0升(含)2400排气量4.0升以上3600商用车客车中型客车每辆480核定载客人数10人一19人,包括电车大型客乍每辆600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包括半挂牵引车、
7、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虽:每吨30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蜃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每辆60机动船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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