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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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问题探究崔明明2012-8-149:46:19來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5期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融入城区,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存在,使得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被完全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于是,城中村具有着农村和城市的双重特征,在改造过程中面临着土地产权不清晰、集体资产处理难、社会管理较复杂、流动人口安置难等问题,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造成本会越來越高,这势必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词: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改革

2、开放后三十多年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不断推进,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中心区域持续向外扩张,城市面积迅速扩人,原先分布在城市周边的村庄由此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成为城由的一部分,然其土地权属、行政管理体制等仍保留着农村模式,由此形成一•种特殊的“城中村”现象。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问题,是世界各国特别是新兴发展中国家人城市快速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北京作为一个特大型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中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可以预见,随着未来城市建设的发展,北京市郊区将建设更多新城和职能屮心,更多地区将成为新的城屮村,因此改造城屮村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一、城乡结合

3、部城中村改造的现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北京的城乡结合部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着。戚本超、周达(2007)认为城市建设进程快慢的标志性特征是环路,将北京城乡结合部的发展演变归纳为:改革开放后至1992年以前,北京城乡结合部主要分布在二环以外的区域。1994年建成通车的三环路使城乡结合部逐渐由二环路附近转移到三环路附近,但城乡结合部和中心区没有明确的界线,而是处于相互融合的状态,共同向外扩展。1996年以后,北京的城市建设进程更为迅速,近郊城乡结合部已经拓展到2001年建成通车的四环以外,冃前逐渐延伸到六环,大致包括朝阳、海淀、石景山、丰台的部分区域、昌平、大兴、门头沟、顺

4、义和通州的部分地区。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恰恰就像城市中的一块“夹缝地”,这种独特的地位和现象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人口杂乱、城市规划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差等,不仅影响城市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发展,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痼疾”o北京市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个问题。鉴于此,北京市政府十分重视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工作。2009年,北京市公布了城乡结合部50个市级挂账整治督办重点村(点)名单,于次年开始整治。这50个重点村分布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和大兴9个区,土地类型包括绿隔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共计

5、可拆除村庄宅基地和低端集体产业用地约33平方公里。其中,规划农民搬迁安置用地7.8平方公里,可以实现23.2万人搬迁上楼;规划集体产业用地3.3平方公里,可以安置劳动力约12万人。北京市政府还建议各个重点村可以根据其所在区位,结合周边产业功能区和发展定位,建设公租房、商业设施等等。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困难城乡结合部的城屮村是在特定历史、经济、社会、文化、政策背景下形成的非完全城山化产物。随着城M化进程的加快,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融入城区,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存在,使得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被完全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于是,城中村具有着农村和城山

6、的双重特征,在改造过程中面临着土地产权不清晰、集体资产处理难、社会管理较复杂、流动人口安置难等问题,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造成木会越來越高,这势必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土地产权不清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城中村因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所以它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通常所说

7、的要改造的“城中村”就是己列入城市框架范I韦I,土地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属于集体所有的村落。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的条件是唯一的,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方式为出让。因此,农村集体在土地所有权交易中会尝试用市场价格讨价还价,甚至漫天耍价,凭此來保留其土地所有权,村落也在城市中得以延续。这种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也使得村民可以低价甚至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农民会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人化的结果。所以,现实中多会出现以下情况: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存在,而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存在大量乱占、乱圈地现象;非法租

8、赁土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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