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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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与防范摘要刑事调查取证是辩护资源的主要来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防御权的保证和人权保证机能的体现。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以及免除其刑事责任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核实。这是律师具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律师顺利执业的基础。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治国家构建过程屮的一个前提,没有律师制度以及律师的国家不能算是法治国家。完善和健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使得辩护律师的实体性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

2、维护,另外,还能促进控辩双方的平衡,使得司法公正性以及正义性得以实现。关键词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刑事诉讼合法权益作者简介: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7-02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ZH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口起,可以查阅

3、、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英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中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巾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4、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归结起来,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収证权就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中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巾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漏洞带來执业风险1•阅卷权被告人是否有权在开庭审理

5、之前阅卷?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时间当中争议纷纷,并直接给律师职业带来风险。通常情况下,律师希望将复印的卷宗交给被告人看,以便让其知道被指控的证据所在,然后就此同被告人交流以期达到辩护的目的;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这是不容许发生的,因为担心被告人看到卷宗上指控的罪名和证据,辩护律师经过和被告人的沟通來规避法律制裁,因此律师很有可能因此被指控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2.证据在我国的刑法中,有一条提到: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伪造或毁灭的,对证人进行威胁和引诱,促使其将真实证言或证据进行更改,从而伪证的,处罚判刑的决定为三年以下尤其徒刑

6、,或者対英进行拘役。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那么应该判其3年以上7年以下的尤其徒刑。如果诉讼代理人以及辩护人所出示、提供的证言或者证据不属实,但并不是有意进行伪造的,则不在伪造证据的犯罪范畴内。这表示伪造证据的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如何来界定伪证?若是被告人因为自身原因翻工,辩护律师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操作中,辩护律师不能够帮被告人做虚假口供,但是在法律范闱内教为申人作对其冇利的供述并非违法的。事实上在实践当屮,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最大的压力不是来自外界,更多的是来自当事人,被告人可能此时认罪,彼时又不认罪,可能此时交待、彼时翻供,更有甚者有些被告人为了打赢官司

7、,不惜制造并向律师提供虚假证据,之后将法律责任推到律师身上。这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风险。3•人身伤害辩护律师在负责刑事案件的时候,由于与控告方个人或组织的立场对立,律师的辩护又关乎被告方的生死或者人生自由,因此辩护律师在负责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机会率是存在的。尽管我国的《律师法》中有对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保证辩护律师在负责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受侵害。但在实际的操作上,这类规定的可操作性并不高,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还是得不到实际、有效的保护。目前,伤害、阻挠以及骚扰辩护律师的工作和生活的案件时有发牛,虽然国家已经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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