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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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代理意见尊敬的合议庭: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春江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属于竞争关系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经营购物党插件,均属于适格被告被告经营的购物党网站即被诉插件下载网站,在“联系我们”栏目中同时列明了北京公司和南京公司,其中南京公司的地址与被告二的自述地址相同。故,二

2、者均是被诉插件的运营主体。另外,在原告首次公证取证时,被诉插件的数字签名为“南京聪明狗技术有限公司”,时间戳为2016年1月;二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中显示该插件的数字签名为“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时间戳为2016年3月。二被告先后成为被诉插件的经营主体,但主体转变的原因不明,且上述时段内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说明二被告在被诉插件的运营上存在混同关系,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2、原告与被告属于竞争关系原告经营的淘宝网及天猫商城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

3、有限公司代理意见尊敬的合议庭: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春江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属于竞争关系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经营购物党插件,均属于适格被告被告经营的购物党网站即被诉插件下载网站,在“联系我们”栏目中同时列明了北京公司和南京公司,其中南京公司的地址与被告二的自述地址相同。故,二者均是被诉插件的运营主体。另外,在

4、原告首次公证取证时,被诉插件的数字签名为“南京聪明狗技术有限公司”,时间戳为2016年1月;二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中显示该插件的数字签名为“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时间戳为2016年3月。二被告先后成为被诉插件的经营主体,但主体转变的原因不明,且上述时段内被诉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说明二被告在被诉插件的运营上存在混同关系,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2、原告与被告属于竞争关系原告经营的淘宝网及天猫商城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络零售平台之一。被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被告

5、运营的购物党插件是一款依附于电商网站而存在的比价工具,插件的核心功能不能独立存在。其通过依附于淘宝、天猫等网站,利用原告已经积累的用户群体,实现插件的运行并获益。同时,被告经营的购物党网站从事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经营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还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所产生的竞争关系以及因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所产生的竞争关系。竞争本质上是对客户即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双方在

6、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即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被告从事的行为与原告不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还通过原告的业务为自己争取交易机会或通过破坏原告的交易机会为自己谋利。双方的竞争关系完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二、被诉行为具有不当性1、被告主观过错自始存在被告的插件从其开发、设计之初,即具有以寄生在原告网页的方式通过植入广告、转移流量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一直贯穿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其主观过错是自始存在的。2、购物党插件改变原告网页的行为未经原告允许。被告通过购物党插件擅自改变原告网页

7、,从未经过原告的事前允许,也未得到事中或者事后的认可。被告的行为一则使原告的网页不能完整、有效的显示,二则设置了大量第三方商品的图片和链接,截取原告的流量和用户,三则添加了被告服务的多种广告,并存在其他多种问题。这些行为无疑例外将直接影响到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未经允许即强行运行其插件,显然具有不当性。理论上讲,被诉插件可以任意改变原告的网页,包括任意扩大嵌入内容的篇幅或悬浮遮挡面积的篇幅,或者任意推荐第三方商城的图片及链接,或者将原告的网页中铺满被告的网站以及任何其愿意放置的内容;甚至,被诉插件也可以将

8、第三方网页的大篇幅内容直接插入到原告网页之中,或将原告的网页完全覆盖,将其实际性地变成竞争对手的网页。显而易见,插件的行为与原告网页息息相关,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权利。所以,被告自始不具有这种可以任意改变的权利,其在原告网站上的所有行为,均须经过原告的允许。插件本身的技术难言对与错,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被告的行为如不影响他人权益,则可以不受限制,如若影响到他人权益,是否可以运行首先取决于他人的意愿。在可以合作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的形式,对插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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