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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主讲人:杨国庚开始民法总纲民法物权法债权法返回自测题返回1。物权概述2。所有权的一般原理3。不动产的有权4。动产所有权5。共有6。用益物权7。担保物权1.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地位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规避法律和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4.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
2、上,空间上,对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简称民事主体.(2)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根据法律可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或者简单的说,指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受到的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继续返回2.公民(自然人):公
3、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公民的概念: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内容广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出生:指胎儿安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独立呼吸.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公民的死亡:自然死亡:公民生命的绝对消灭.宣告死亡: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律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
4、律效力是相同的.关于胎儿的保护: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利益应给予适当的保护.我国有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继
5、续返回(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住所: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年1年以上的地方,但医院治病除外.住所与户籍的联系: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监护:监护的设立:<<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首先规定,未成年人的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规定:由下列人员担当(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
6、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的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它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的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或精神病人完全恢复健康(2)监护人或监护人已经死亡.(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4)监护人被人民
7、法院撤消监护资格继续返回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人的财产中支付.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人民法院对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并通过一定的的法律程序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须
8、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