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垭镇场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石垭镇场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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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埠镇场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石域场镇建设管理,着力建设文明洁美场镇,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石埋场镇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场镇区域包括:石域镇石平社区、温家堡社区、三块碑村、油坊沟村、双河口村。第三条场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镇容镇貌以及公共设施维护等均在本细则范围之内。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石土亚镇人民政府场镇工作组负责场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五条镇派出所、工商所、税务

2、所等单位,在场镇工作组的统一协调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协调工作。第六条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场镇工作组成员分片负责各自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实行干部包街制度。镇区每条街道均由一名场镇工作组成员和一名村(社区)干部包片负责。共同抓好所包街道的门前五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及违规违法建房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场镇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石土亚镇场镇建设总体规划。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杂物,不

3、得搭建建(构)筑物、亭、棚和其他设施。如因建设需要,须临时占用路面,应向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作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场镇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审批:石埠镇场镇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石域场镇建设管理,着力建设文明洁美场镇,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石埋场镇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场镇区域包括:石域镇石平社区、温家堡社区、三块碑村、油坊沟村、双河口村。第三条场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镇容镇貌以及公共设施维

4、护等均在本细则范围之内。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石土亚镇人民政府场镇工作组负责场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五条镇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单位,在场镇工作组的统一协调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协调工作。第六条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场镇工作组成员分片负责各自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实行干部包街制度。镇区每条街道均由一名场镇工作组成员和一名村(社区)干部包片负责。共同抓好所包街道的门前五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交通秩序及违规

5、违法建房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八条场镇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石土亚镇场镇建设总体规划。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堆杂物,不得搭建建(构)筑物、亭、棚和其他设施。如因建设需要,须临时占用路面,应向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作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场镇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审批:1、场镇规划区内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房,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审批:⑴本人书面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签署《石埋镇房屋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⑵社、村(居)必须实地查看,签署初审意见后,建设单位或业主

6、到村建办领取并填写由镇政府统一印制的《石土亚镇场镇建房申报表》,并将申请和承诺书交由村建办、国土所存档;⑶村建、国土等部门对申报建房户进行现场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呈镇分管领导;⑷镇长审批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镇党委书记加盖规划章;⑸国土、村建、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凭镇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建房的申报表按程序实地规划;⑹建房户取得县住建局、国土局批文后,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建、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放线,方可开工建设。2、场镇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质

7、、报监手续,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由镇政府组织国土、村建等部门进行现场放线,方可开工建设。3、旧房加层的审批。必须由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并按鉴定意见制定加层设计方案,再按程序审批。第十一条场镇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规划区内农(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已有一套住房或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出售(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和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2、场镇规划区本村社农户自建自住房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m2,单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肝。3、对违反场镇规划或非

8、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和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由镇政府组织强拆,并按司法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场镇建房收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1、场镇规划区本村社农户自建房,二层(含二层以下)应当按照以下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规划费500元/间(由规划单位收取);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5元/川收取(由镇财政所收取);利用场镇规划区域内土地插漏补缺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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