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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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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牌楼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动生态立市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皖发〔2007〕11号)、《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池发〔2007〕18号)和《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发〔2008〕6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林权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
2、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目标要求:争取在2008年内完成全镇所有村、组集体经营的林权、农户自留山和承包责任山以及经合法流转的林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真正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二、林权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林权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森林
3、增长、生态功能增强、林区增效、林农增收。(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在改革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林权改革中的主体作用。要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三)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这次改革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必须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并为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且大多数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要予以维护。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7)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各村应根据本村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林权改革方案,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三、林权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林权改革的范围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其中,对已经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和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联营的集体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应予以稳定和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对经协商能够确定权属的,应当确权发证;对难以调解的
5、,暂不列入林权改革范围。(二)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1、明晰产权。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通过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和转让的政策。对已经流转的自留山,应完善流转手续,办理林权初始和变更登记。林业“三定”以来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承包期限一律延长至2057年底,责任山户主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由承包者申请核发
6、林权证,并允许继承和流转;对已流转的,要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和变更手续。自留山和责任山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的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集体组织或承包造林者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并在一个轮伐期内林木采伐结束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原农户。目前仍有集体经营的山林,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经营,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要继续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也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形式,成立林业合作社或者股份制林场,将林权股权
7、化明晰到个人。对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要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对县属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加强管理、核(换)发《林权证》。已由当地村、组或村民实际经营使用的,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完善使用合同,使用者可以申请核发《林权证》。对退耕还林的林地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耕地上造林的只核发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证。集体经营或已由农民承包的林地,其林权维持不变,由林权人申请林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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