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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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发布机构:浙江省科技厅  发布时间:2012-03-06浙科发成〔2012〕4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7〕20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

2、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部门、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遵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信息交流。第五

3、条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推荐省、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推荐按规定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第六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须在验收、公示后,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项目验收后,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之一,并凭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领取验收证书。各市(县)、各单位科技成果登记的数量作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名额分配的依据之一。第七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主动登记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通过登记的企业科技成果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

4、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认定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登记入库的科技成果可向国家科技成果库推荐,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避免重复登记。第十条科技成果按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分类登记,科技成果分类按《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二)成果权

5、属没有争议;(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四)不涉及国家秘密;(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础理论成果: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4.《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二)应用技术成果:1.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行业准许证明等);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用户证明等;2.《科技成果登记表》(采

6、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三)软科学研究成果:1.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等);2.研究报告;3.《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科技成果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第十三条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对拟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合格后,向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直接出具科技

7、成果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独立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须在省科技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十五条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在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帮助他人(单位)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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