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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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及对策2009-7-1613:3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丿施细则》自2009年1n1口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新的规定,建筑安装金业只有充分领会、用好这些政策规定才能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为便于大家理解,以案例解析如卜。一、善于区分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额【基本案例】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09年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投资测算钢结构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

2、如何计算应纳税款。【政策变化】1•《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口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F条件的,对销售口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収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捉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白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

3、征收营业税。2.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述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刀1LI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解答】1•按照原政策规定,A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A公司应纳增值税=3000/(1+17%)x17%-400=35.90(万元)2.按照新政策规定,由于A公司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主

4、管税务机关町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500)x3%=75(万元)A公司应纳增值税=500/(1+17%)x17%-400=-327.355(万元),当月为留低税额。【案例评析】1•由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一条屮“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建筑安装企业今示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I产货物就需要在合同屮分别明确注明工程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2•建筑安装企业如杲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伟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主管国家

5、税务机关也町以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纳税人难免陷入非常被动的局而。3.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四条规定依然有效,即纳税人销售口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住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也需要建筑安装金业予以重视。二、设备不要自行采购【基本案例】A建筑公司2008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政策变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6、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屮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卬方提供还是丿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折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案例解答】1•按照财税[2003]16号规定,A公司采购的电梯设备款不计算缴纳营业税。A公司应纳营业税二(3000-5

7、00)x3%=75万元2.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A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A公司应纳营业税二3000x3%=90万元3•假如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则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A公司应纳营业税二(3000-500)x3%=75万元【案例评析】1.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耍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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