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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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暂行规定1998年6月15FI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自1998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委托组织,是指经省、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清理确认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第三条本州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委托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的收缴、缴纳及相关活动,

2、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五条代收罚款网点本着就地就近、方便当事人缴纳的原则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罚款代收机构为当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委托组织,应当及时与当地的代收机构签订书面代收罚款协议,并予以落实。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代收罚款的银行到指定的代收网点缴纳罚款。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左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行

3、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使用;使用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第九条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界议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解决,不得向代收机构交涉。第十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泄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先缴纳罚款和所加处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加处的罚款从属先前已

4、处的罚款,当事人只对加处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先前已处的罚款和加处的罚款都有异议的,按照'‘加罚从属本罚”的原则,依法一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十二条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开具云南省财政厅统•印制的楚雄州专用的“云E罚字”《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当事人应在五日内凭缴款收据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组织验证。罚没收入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按《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代收机构应当收代收的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罚款上缴

5、国库时代收机构应填制《云南省财政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的级次缴入各级国库。缴款书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填写与罚款性质相应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缴款单位名称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缴款书备注栏应写明上缴罚款所属的时间、内容。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原则上每十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上缴一次。不得漏缴或拒缴。同时将代收罚款情况书面通知委托机关或组织。第十四条代收机构应将代收的罚款记入国库收入专项科目,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月与委托机关对帐。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其标准为代收罚款额的1%,由同

6、级财政部门向代收机构支付。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不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泄实行罚款决沱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暂停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第十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涉及本规定有关业务范围的事项,按部门规定办理。本规定未明确的有关事项,按《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

7、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代收罚款协议书》样本代收罚款协议书(样本)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甲方)代收机构名称(乙方)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罚款决泄与罚款分离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行政辖区内乙方下设的为甲方代收罚款网点,行政违法当事人可持甲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上述任何一个网点缴纳罚款。二、代收网点代收罚款时,应向当事人出具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楚雄州专用的“云E罚字”《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

8、当事人凭缴款收据于缴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或组织验证。三、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甲方行政处罚决泄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乙方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四、甲方在县(市)代收机构设立基本帐户或专用帐户,县级以下代收机构设立“应解汇款”科冃,代收的罚款记入国库收入专项科目。五、乙方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原则上每十日上缴一次,并同时将代收罚款情况书面通知甲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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