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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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哈地税发〔2008〕124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办税程序,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二。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

2、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时,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第三条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相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设置、登记、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登记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情况。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合同类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

3、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六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2)确定的比例计征。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二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第八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

4、收的纳税人,填写《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附件3)后,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受理意见。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鉴定核准后,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增加)为核定征收。第十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规程业务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结缴应纳税款。月应纳税额小于500元的,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可简并征期为一个季度或半年。第十三条对商业企业中从事商品零售经鉴定确实未有批发和团购

5、业务的,其销售环节可不进行核定。第十四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暂不进行核定。第十五条对经批准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核定征收的印花税,应由总店汇总所属连锁分店经核定的印花税税款,向总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第十六条对于既有工业、商业应税收入又有其他行业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应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进行核定。第十七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第十八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已按其他有关规定缴纳(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

6、确认无误后,可从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当期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下期抵扣。第十九条纳税人能够按照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如实提供应税凭证、按时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情形的,维持原来的征管模式,实行查账征收。第二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对核定征收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再重复核定,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确需重新核定,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第二十一条主管地

7、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哈尔滨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商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4〕44号)同时废止。附件:仁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2、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3、《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打字:王海英校对: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于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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