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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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XX年4月9日,我有幸参加了巴彦淖尔市审计局党组中心组的集中培训,认真聆听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李欣荣处长关于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讲座。通过李处长多个方面精辟而又深刻的讲解,我对以前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一、审计的依据。审计依据应该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的文件或者是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作为审计依据。二、审计救济途径。审计救济途径扩大了适用政府裁决的范围。除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实施的审计项目外,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

2、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所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定实施的审计项目,也适用于政府裁决。这使我对法律救济途径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避免了审计风险。三、审计证据的取证。审计证据要精辟而又充分,符合《审计法》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即可,不要面面俱到,把所有的账面、凭证和单据都复印取证。如果总账账页能说明问题,就不要复印明细账,尽量避免审计证据冗长,繁琐。四、加强审理制度的重要性。李处长在讲解审理制度时,提到审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既要结果审理,更要过程审理,充分发挥审理的职责,更好的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的功能。作为一名

3、审理人员,我今后要在领导的支持下,适时开展对审计过程的审理工作,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前避免出现程序错误、证据不足等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颁布施行,是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灵活运用于

4、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和项目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审计法实施条例个人体会]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

5、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强。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岀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

6、。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

7、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明。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真正体现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限制。六、对审计机关监督进一步具体细化。新《条例》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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