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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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依据.目的)第二条广东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适用范围和基金的含

2、义)第三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适用范第二章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独立设立救助基金的,应当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救助基金的设置层级)地方各级救助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上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对下级救助基金进行指导、监督。(上下级救助基金的关系

3、)第五条设立救助基金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级救助基金的工作管理规范、工作报告及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广东保监局为成员单位。牵头部门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部门)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主管第七条公安部门组织制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措施,并对同级及下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

4、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广东保监局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应缴款项,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的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农业部门指导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卫生部门指导、督促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

5、通事故受害人。民政部门指导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殡葬事宜。(各部门职责)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确定同级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做好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由设置该机构的法人单位承担。(救助基金管理法律权利和义务主体)第三章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统筹第九条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按照各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险公司

6、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按照所属专户分别归属各级救助基金。(五)各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六)各地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全额纳入各地救助基金。(七)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八)其他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各地政府从本地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不低于3%的金额,交本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代管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第十条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

7、会同保监部门,根据本省救助基金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在财政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保费提取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的具体提取比例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交强险保费提取比例的确定)每年3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确定省政府按照交强险营业税数额给予救助基金财政补助的具体比例,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财政补贴提取比例的确定)每年3月20日前,各市政府应当确定本市从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提取的资金比例和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并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号牌拍卖和代管资金提取比例的确定)第十一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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