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消防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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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消防法实施细则国外消防法实施细则2016-11-09浏览:分享人:丁旭江手机版国外消防立法综述欧美发达国家在消防建设上不但注重技术的发展更新,同时也不断加强消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综观这些国家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可初步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代表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现有的消防法律体系是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当地政府的共同监督下所贯彻实施的。主要立法统治条例可分为各州统一遵守的条款和根据各州情况不同有所区别的条款。统一遵守的条款包括:各管辖范围都同时承担城区和乡村部分;在火灾与非火灾事务上广泛协调工作;

2、消防法规都遵守某种形式的标准;有清晰的职员等级制度;战略操作上有明确分工;有法定委员会;有制定法规的权力;条例法规中对救援队的组成和管理有明确规定;消防服务涵盖的地理区域。有所区别的部分包括管辖范围中城区和乡村部分有些州的法规不尽相同,其他州则使用相同的法规;法令的单一性或是多样性;公众机构的种类区别(在有的州作为合法组织,有的州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主体的区别(如委员会、政府部门、执行团队或是首席执行官等);不同的机构组成标准;某些州还设有其他的职能机构(如负责协调两个部门工作的机构等)O此外,根据各州情况的

3、不同和特点还制定了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比如昆士兰州的《消防救援法案》(QueenslandFire&RescueService,FireandRescueServiceAct)。在加拿大宪法的规定下,每个省都被要求建立自己的消防法令。消防法令规定了消防服务响应的最低水平、防火监督检查要求和公共教育项目。没有一部模式规范或法规可以使用于每个省政府,所以各个省负责消防法令的职责部门各不相同,如:安大略省是首席司法官负责,魁北克是公共安全部负责,而其他省份是市政事务处负责。在BC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有一整套的法律给予

4、消防专员权利,针对不安全消防状况、“被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撰写整改意见,并提供违反建筑或消防规范的犯罪记录。财政委员会制定的消防标准包括:①消防调查和报告政策。②消防安全规划和火灾紧急组织标准。③设计和施工消防标准。④电子数据处理设备消防标准。⑤火灾报警系统标准。⑥防火检查标准。⑦公共机构改造消防标准。美国的消防立法,主要实行国家制定推荐版本和各级地方立法的体制,国家根据东西南北不同情况制定了5部消防法推荐版本,如被州、市、县议会讨论通过即成为州、市、县的消防法律。州、市、县分别又有经议会通过的消防法律,而且市、县

5、的消防法律必须比州的法律更严格,以保证执行更为有效。因此,美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一般都比较详细,对公民、社会、企业及消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都规范得很具体,操作性较强。在较好的社会法治氛围中,消防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工作秩序。美国有四大模式建筑规范。美国消防协会的系列规范共计300余个涉及消防管理、设备安装维护、建筑防火设计等各个领域,不仅在美国国内,甚至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被广泛采用。如德国的消防技术标准,包括消防队的装备,消防车的型式和数量以及管理程度,还有呼吸器、无线电通讯、水带接口等项

6、标准,都是参照美国消防协会的标准制定的。代表国家:德国、日本根据德国联邦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德国各州涉及消防的法律法规有消防法、建筑法和消防标准。各州消防法主要规定了消防部门的职能、任务;建筑法包含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内容;消防标准涵盖了消防产品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各州消防法、建筑法等由州议会制定颁布。起草制订工作由州议会下设的内务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这两个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中,有消防、警察、建筑、工商、卫生、工业、商业、环保和相关企业等各方面单位代表参加,内务、建筑法律工作委员会针对不同利

7、益成员单位的意见,实行合议制。即对所制订的法律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广泛协商讨论,最终达成一致,以保证制订的消防法律法规的广泛性和民主性。日本有关消防法律体系的构成大致划分为消防系列和建筑系列,其中消防系列如《消防法》、《消防组织法》、《消防法施行令》、危险品管理的相关政令、火灾预防条例等;建筑系列如《建筑基准法》、《建筑基准法施行规则》等。(1)《消防组织法》《消防组织法》是规定消防组织及运营基本事项的法律。在对消防机关的设置上,《消防组织法》规定,在总务省的下属局中设立消防厅,并设立消防研究所、消防大学校、消防

8、审议会作为其附属机关;市町村应设置消防本部、消防署和消防团的全部或一部分,都道府县原则上应设置消防学校和消防主管部门。《消防组织法》还从行政上规定了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各自分担的消防事务。国家行使的消防事务主要有制定消防法律法规、统筹消防工作、对各地消防事务给予一定的指导建议、谐调大规模灾害的救助工作等。都道府县行使的消防事务与国家的消防事务基本类似,主要是对辖区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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