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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年产3000平方门窗项目环评报告公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东阳市豪铭木制品厂年产3000平方门窗项目建设单位(盖章):东阳市豪铭木制品厂杭州博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30号编制日期2018年7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一一指项目立项批复时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一一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点。3.行业类别一一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一一指项目总投资。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一指项目
2、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一一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7.预审意见一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日,可不填。8.审批意见一一由负责审批该项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2.建设项FI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103
3、.环境质量状况174.评价适用标准20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6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377.环境影响分析268.项目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519.结论与建议54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及噪声监测点位图附图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建设项目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5:建设项目水功能区划图附件1:项目备案通知书营业执附件3:法人身份证附件4:租赁协议附件5:规划意见附件6:纳管证明附件7:工业废水委托协议附件8:环评文件确认书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
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年产3000平方门窗项日建设单位东阳市豪铭木制品厂法人代表卢双全联系人卢双全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雅成村联系电话15858917837传真/邮政编码322100建设地点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雅成村立项备案部门东阳市发改局项目代码2018-330783-21-03-045303-000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2032木门窗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28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87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7.3%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1
5、・1项目由来红木是东阳市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低小散”、环境污染、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FI益突出,成为制约产业长远发展的瓶颈。同时,2017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浙江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东阳市红木家具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对东阳市提出的整改意见,通过“规范提升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切实解决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在喷涂废气、打磨粉尘、废水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环保问题,经东阳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工作,并印发《
6、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GDYD00-2018-0005)o东阳市豪铭木制品厂成立于2013年2月,经营范围为:木门、家居制品加工销售。企业总投资87万元,租用位于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雅成村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购置平刨机、压刨机等生产设备,实施年产3000平方门窗项目。企业于2018年6月27日已在东阳市发改局对“年产3000平方门窗项FT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2018-330783-21-03-045303-000,同吋,企业未列入东阳市市政府和东阳市南市街道红木企业关停名单。根
7、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本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稿),本项目的项目类别属于第27项“家具制造业”中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东阳市豪铭木制品厂的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在现场踏勘、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根据有关规范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审批。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2015.1.1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起施行,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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