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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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强制措施(2项)单位名称:关岭自治县监察局序号行政强制措施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备注1扣押、封存《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

2、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保留2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保留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公示表(一)行政强制措施仃项)单位名称:关岭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序号行政强制措施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备注1查封、扣押《专利法

3、》第六十四条《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保留(二)行政强制执行(1项)单位名称:关岭自治县教育和科技局序号行政强制执行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备注1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

4、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留(一)行政强制措施

5、(1项)单位名称:关岭自治县民政局序号行政强制措施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备注1查封、扣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

6、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保留(-)行政强制执行(1项)单位名称:关岭自治县民政局序号行政强制执行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备注1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保留(一)行政强制措施(1项)单位名称:关岭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序号行政强制

7、措施内容法律依据具体条文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取消)备注1查封、扣押《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8、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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