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粮食局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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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粮食局主体责任清单表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拟定全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承担粮食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进出口计划;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

2、执行;指导全市市场粮油供应,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负责全市粮食余缺调剂,组织和协调市内粮食产销衔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建立市际间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组织协调粮食进出广安工作。(三)指导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市级储备粮食及食用植物油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立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市储备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相关部门承担在广安的中央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四)提出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

3、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发展优质专用粮油、培育粮食龙头企业、扶持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障全市城乡粮食市场和粮食转化产业的粮食供应;制订农村粮食流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油收购网点和乡村粮油超市连锁店的建设。(五)指导和协调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拟定全市粮油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批发市场和城乡购销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农村科学储粮和农户小粮仓建设;管理市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

4、目。(六)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制度,对全市贯彻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市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七)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统一的粮食流通财政财务

5、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省和市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财政预算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协调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指导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A)制订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负责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

6、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按《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粮食批发准入资格和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资格审查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的有关政策执行。广安市粮食局责任清单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许可实施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

7、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案)(省政府令第206—1号)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

8、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责任主体仓储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行业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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