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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关于规范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宿州市司法局文件宿司通(2010)63号关于印发《规范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现将《规范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年十二月十五日规范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泄,结合我市律师和基层法律工
2、作者执业行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经许可执业或核准注册,分别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的,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止确实施、维护当爭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徳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市司法局是全市法律服务业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
3、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第六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案件应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第七条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互相尊重,公平竞争,不得使用相互贬损、虚假承诺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八条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在公共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对方声誉的言论。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第九条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冒用律师的名义执业。第十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或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
4、所或律师爭务所执业。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参与刑事辩护。第十二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等处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人、辩护人冒充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以谋取经济利益为日的参加诉讼活动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举报,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行
5、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Z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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