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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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治理的政府责任公共治理的政府责任[摘耍]服务型社会的建设需耍政府职能转变,而政府职能转变则意味着某些原属政府的社会治理功能将转移给非政府主体。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即为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政府职能转变后,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将取代传统的一元主体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模式,呈现为社会治理的开放性、公共性、合作性及民主性。在期待和乐见公共治理格局形成的同时,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政府在社会治理的某些职能领域能够退出、应该退出,但其始终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对公共治理中非政府行为的规范与引导。[关键词]公共治理政府责任[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

2、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21-01一、公共治理当代治理理论与实践日益趋向公共性与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仅基于治理领域和治理对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公共性。传统公共行政在理论与制度上皆确立和维护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体地位,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皆呈现为政府主导的垄断性、强制性和配给性,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性与服务性被管制性与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化程度较低,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单边主导的社会运行状态是与构成单

3、一的经济基础及机制单调的计划体制相互适应的。依托于经济市场化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改变了全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的“国家一一集体”利益构成转变为“国家一一社会”利益结构,而社会利益的内涵与形式已呈多样化,包括私人独亨性的个人利益、群体共亨性的共同利益、全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体化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样化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方式,由此,各种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与口治能力同步提升,传统封闭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模式也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现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区等主

4、体以合作互补机制及平等共赢的公共伦理所缔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止在形成,各种主体在这个开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居于独特的地位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共同编织了现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功能体系。二、政府责任公共治理格局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功能上体现为社会治理权力的分解与分享,与此并行不悖的是社会治理责任的分工与分担,政府、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治理主体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享其权,各承其责。各主体之间基于职能分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构成现代公共伦理的框架。其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Z间的

5、双边关系凸显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屮的“元治理”主体地位,即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为核心权力主体,亦是根木责任主体。将传统的治理权力部分地分解给社会主体,呈现为政府放权于社会、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会的理想,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诚意表现,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模式的选择。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木着引导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愿望而渐次退出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与职能的转让,但实质上政府仍应对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负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要求:1•政府要渐进有序地退出某些社会治理领域,这种退出要以社会

6、治理的客观职能要求与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相互衔接为前提,在非政府主体询未形成充分的口觉口愿的参与意识且尚无足够的责任能力承接政府转让的社会治理职能时,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则,那些条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轻率地退出的社会治理领域会陷入既无政府又无自治的真止的无序状态。如此会侵蚀、瓦解政治社会的稳定基础。2.即使是在条件成熟时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彻底放任,政府将始终承担着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为施以扶持、引导和规范的后盾性、导向性责任。具体而言,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的养成与提升,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更为基础性的公共产

7、品与服务一一法规、政策、不断改进的行政制度、公共财政等;对非政府主体治理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关乎社会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会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础意义上也关乎我国民主政治模式与道路的根木价值与伦理取向的坚守。现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的建设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主体相应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务性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模式的养成与形成,政府在其将要“有所不为”的公共治理领域仍将负有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所不可推卸的规范与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木政治责任。【参考文献】[1]张永桃•行政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8、2009年,8月,第1版.[2]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3]唐钧•政府公共关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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