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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合同责任研究(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11-5浏览次数:9726字体大小:大中小内容捉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中国合同责任制度。中国合同责任理论结构,包括介同责任的概念、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责任的构成,以及合同责任方式及其具体运用等;中国合同责任的制度结构,是指具体的责任制度,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先期违约责任、加害给付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本文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规定,结合实际,上篇重点研究中国合同责任的理论结构,下篇分析各种合同责任制度的内容。《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
2、称《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朿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iflj。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其中研究合同法的合同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而研究中国合同责任的种类、内容、形式、构成,无论是对丁•合同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笔者立足于合同法的立法和合同法的具体实践,阐释对上述内容的基本观点。上篇中国合同责任概述•、关于中国合同责任的范围(一)关于中国合同责任范围的不同意见在一般的理解上,合同责任就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不包括其他合同责任制度,或者说其他涉及到合同的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
3、。这种意见完整的反映,就是《民法通则》第6章的规定。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将中国的民事责任界定为两种,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所持的这种意见的不适当之处,早已被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所证明。问题的焦点,就是民事责任除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外,还有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只规定两种民事责任,实际上是挂一漏万。对于这个问题,笔者不再作过多的议论。除此Z外,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民法通则》在规定合同责任中,将合同责任仅仅规定为违约责任,也是不完整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违约责任仅仅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合同债权的效力〃,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违
4、约的补救〃问题。(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中,都在债法中规定〃债的效力〃,完整规定债的不履行的后果,即债权的效力,其中债权的对内效力,就包括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参见《H本民法典》债编第一章第二节〃债权的效力〃.《台湾民法》债编第三节〃债之效力〃.以及其他民法典相关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合同法将当爭人违约的法律后果称之为对违约的救济或者对违约的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依约履行、撤销合同、设置禁令等。(参见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以
5、下)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采用我国的习惯。将其称Z为〃违反债务的责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编第25章。)将合同责任限定在违约责任Z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对合同概念的理解不同。在我国合同法研究中,对丁•合同概念的理解,有以卜■儿种观点:-•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不仅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包括无效合同。因为无效合同已经具备了双方当爭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令效要件,凡是己经成立的合同,都属于合同的范畴。(参见杨立新主编:《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另一种观点认为,
6、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在中国,《民法通则》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是将这两种概念严格加以区分的,作为民事行为的典型形式的合同,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业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因此,无效合同在性质上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所应有的拘朿力,而是一个独立的范畴。(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这些不同意见的产生,是由于对合同概念的界定标准认识不同。以狭义概念作为标准,按照后一种意见界定合同概念,并无不当,就应当限定为生效的合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如果按照广义的标准界定合同概念,那么,将合同概念仅仅
7、限定在有效合同上,就不是适当的。按照广义的理解,合同概念不仅应当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当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合同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火Z后的后契约阶段。这就是将有效合同作为合同概念的棊T,向前延伸,将合同无效和合同缔结舶先契约阶段概括进去;向后延伸,将后契约阶段也视为广义的合同概念,也作为合同的范围。这样,广义的合同概念就是非常宽泛的概念,将整个缔结、成立、牛效、履行以及灰契约义务的履行都包插在内。对合同概念作这样的理解,是有法律根据的。《合同法》就是按照这样的理论基础编制的,其总则部分从第二章开始至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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