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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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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升等說明會時間:96年6月15日地點:民生校區9樓多媒體會議室三峽校區行政大樓4樓第2會議室承辦單位:人事室196年升等說明會教師升等說明會之重點大綱依據:ㄧ、大學法二、國立臺北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三、國立臺北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準則2壹、專任教師之升等ㄧ、升等區分:包括學位升等及著作升等。(辦法§3第3項)二、各級教師升等之基本條件:(辦法§14)3壹、專任教師之升等擬升等職級前ㄧ等級升等區分年資著作篇數講師助教(舊制-碩、博)學位、著作4年(著作)3篇助理教授講師、助教(舊制-博)學位、著作3年3篇副教授講師及助教(舊制-博)學位、著作3年4篇助理教授著作3年
2、4篇教授副教授著作3年4篇註:舊制人員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21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教或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且未中斷者。4壹、專任教師之升等三、各級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標準(準則§3)(ㄧ)助教升等講師者,研究成果70%,協助教學、研究與服務成績30%。其他各級教師之升等,教學成績30%,研究成果60%,服務與合作10%。5壹、專任教師之升等(二)專門著作(含代表及參考著作)需刊登於國內、外知名期刊(需報經院、校教評會核備),或曾獲國科會成果獎助,或得國內外專利認證者或由院教評會送2人以上校外學者專家匿名審查符合國科會成果獎助同等級之著作。(三)擬升等專門著作
3、中,若為專書者,除須為單一作者外,並為核心議題之系統性公開出版之學術論述,專書須經外審,通過者至多以2篇計,其篇數由各學院規定之。6壹、專任教師之升等四、專門著作(含代表及參考著作)合著者貢獻比例之規定(準則§4)(ㄧ)專門著作(含代表及參考著作)係與他人合著者,應由所有作者提出書面證明其貢獻部份,其合著實足篇數之認定標準,由各院系訂定之。(二)代表著作如係合著,須為第1順位作者,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份佔70%以上,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並聲明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參考著作係合著者,至少需2篇以上為第1順位之作者。7壹、專任教師之升等五、升等辦理之時程(準則§
4、12)每學期辦理1次;各學系應於每年4月底前、或10月底前,將評審通過之升等案,連同外審名單資料送達各學院,各學院院教評會應於每年8月底前、或次年2月底前將已審查通過之升等案送達校教評會。(如圖表1、2)8壹、專任教師之升等擬8月1日升效起計年資生效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圖表1)各學系於前一年八月開始辦理教師申請升等前一年十月底前系教評會完成審議送院教評會二月底前院級教評會完成院教評會審議送校教評會三月完成校教評會形式審查五月完成校級校外審查六月完成校教評會審議八月一日起計年資生效九月陳報教育部審查核頒教師證書9壹、專任教師之升等擬2月1日升效起計年資生效教師升等作業時程表
5、(圖表2)各學系於前一年二月開始辦理教師申請升等前一年四月底前系教評會完成審議送院教評會前ㄧ年八月底前院級教評會完成院教評會審議送校教評會前ㄧ年九月完成校教評會形式審查前ㄧ年十ㄧ月完成校級校外審查前ㄧ年十二月完成校教評會審議二月一日起計年資生效三月陳報教育部審查核頒教師證書10壹、專任教師之升等六、升等年資之採計(辦法§16)(ㄧ)專任教師升等年資之核計,以在本校任教年資為原則,經各級教評會認定之他校任教年資,得酌予採計。(二)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三)年資之
6、核算計至升等生效日為準。11壹、專任教師之升等七、升等審查項目(ㄧ)專任教師之升等應審查其教學績效、學術著作及服務與合作;評審準則另訂之。(辦法§17)(二)各學系對教學成績之評審,應明列具體評審項目;包括授課時數、授課科目、課程綱要、教材準備、教學評鑑等。服務與合作之評審,應明列具體服務事實。(準則§8、§9)12壹、專任教師之升等(三)著作具備要件(準則§10)研究成果之評審,以專門著作為主,除性質應與升等教師任教科目相關,並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為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外,並需符合下列條件:1、生效日前5年內取得上一級升等聘任後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
7、刊物發表,或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2、以2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和參考著作;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3、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4、須為鉛印或打字照相排版並公開發行者。5、著作出版須載明事項。6、抽印本,如已載明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無需附原刊。7、如尚未刊登,但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13壹、專任教師之升等(四)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並擇要將資料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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