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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易丢丢失物招领平台项目申请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项目编号: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实践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易丢丢失物招领平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年级、专业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指导教师姓名1职称企业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填表日期2015年05月06日吉林大学教务处制表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学科竞赛)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二、申报书请按顺序逐项填写,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空缺项要填“无”。三、申请参加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团队的人数为3-5人。四、申请项目,必须
2、聘请校内教师和企业人员作为指导教师,并请指导教师在申请书中指导教师意见栏分别签署意见。申报该类项目需额外提交企业导师合作指导协议书作为附件。五、填写时可以改变字体大小等,但要确保表格的样式不变,不得随意涂改;A4纸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六、本表由项目负责人报所在学院初审,学院签署初评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实习与实验教学科(一式3份原件)。七、“项目编号”由教务处填写。八、申报过程有不明事宜,请与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联系,电话85166413。项目名称易丢丢失物招领平台项目起止时间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负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教学号联系电话E-mail身份证号责人项
3、目组成员姓名职务/职称校内所在单位E-mail指导联系电话教师对本课题相关领域研究情况姓名职务/职称校园中心副经理校外所在单位E-mail指导老联系电话师对本课题相关领域研究情况1.商贸类()2.科技类()3.咨询类()4.服务类()5.软件应用类(✔)项目性质6.其他(请注明)1创新训练(创新实验)成果(✔)2.大学生学科竞赛成果()项目技术来源3.其他(应注明)()项目受其他渠道无资助情况(填“无”或具体资助来源和经费,包括获奖情况)一、项目基础(包括已取得的创新实践成果或拟利用的技术成果情况、前期市场调研和资料分析,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1.1已取得的
4、创新实践成果经过前期的准备和开发,截止至2015年5月1日,已实现失物招领APP易丢丢的基本功能,包括寻物启事和失物招领信息发布及查看、区域分区、地理位置标记及查看、消息分享、发现、一键拨号等,并已在多种手机型号的Android系统下进行了多轮测试与修改1优化。现阶段正在进行界面的优化、产品的测试以及推广准备,并计划在5月下旬上线AndroidV1.0版本。易丢丢失物招领平台,依托于移动互联网,致力于提供方便、快捷的寻物启事发布、失物招领服务,打造国内最大最全的公益失物招领平台,颠覆了以往失物招领信息只能人工或者通过web端发布寻物启事和失物招领的扩散模式
5、,实现了即时发布消息,支持基本寻物信息与招领信息的发布,支持上传物品图片,而且可以在百度地图上标注物品丢失或捡到的具体位置,提高针对性,将极大地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找回失物的概率。易丢丢失物招领平台以易丢丢Android客户端为依托,开展相关的创业实践。1.2前期市场调研1.2.1行业分析(1)市场需求人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难免会遗失已拥有的财物,遗失物的处理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日、德等国的遗失物处理制度已较成熟,而我国虽然在《民法》、《物权法》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各地也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活动,但尚未形成一个得到社会认可[1-3]的遗失物处理体系
6、。生活中人们常因各种客观因素而难以找回丢失的物品或处理捡到的东西,因此双方需要一个有效的平台来实现信息和物品交流,但在我国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统一的失物招领平台。总体上看来,影响遗失物找回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丢失物品的人缺乏有效的寻物途径,捡到物品的人难以对物品进行处理。对失主来说登报、回头寻、查监控等,这些都是是寻找丢失物的方法,但是费时、费力,甚至有时还起不到好的效果;而对捡到东西的人来说,因为缺少丢失人的信息,处理东西及其不方便,又担心被认为“见利忘义”而无[4]法向失主要求补偿,从而缺乏积极性。这样的情况严重阻碍了遗失物处理工作的进行。由此可见,在全
7、国范围内建立一个健全的失物招领平台非常有必要,而平台的形式必须迎合如今社会生活的节奏,方便快捷简单的寻物体验将更容易都得到大众的认可。因此,依托于移动互联网的失物招领平台需求度极高,市场空间极大。(2)市场空白对于遗失物的处理问题,外国早已进行了相关实践,通常做法是拾得人基于其拾得行为,取得对遗失物事实的管理的权利,在履行一定义务后,在遗失物被有权人认领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其支出的必要费用、报酬请求权。日本法律规定,捡拾者必须在7天内上交到2专门机构,然后机构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失主来认领,便归还失主,如果没有人认领,失物品便归捡拾者所有。《法国民法典》第2
8、279条规定:丢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物品丢失或偷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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