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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管理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号:MD–CA–2013–2–R2下发日期:2013年11月25日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民航专业工程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局机场司《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
2、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管理活动。第三条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制定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指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三)指导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四)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1(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对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依法受理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
3、中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三)就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一)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证书颁发,参与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更新、维护等工作;(三)建立入选评标专家档案,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四)根据项目需求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五)专家库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六)建立入选评标专家培训与考核制度,组织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及考核;(七)其他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
4、库管理事宜。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一)从事相关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特种车辆专业,从事相关专业满十年,具有中级职称;(二)熟悉国家和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无违纪违法等行为。第八条评标专家入库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为:(一)申请人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纸质和电子版个人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职称以及其他有关资格证
5、书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2、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发明创造等;3、电子版个人资料应将有关证照的扫描件粘贴在申请表背面。(二)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纸质及电子版资料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提交质监总站;3(四)质监总站于每年四月、九月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五)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
6、案后,录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第九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5年,届满后续聘程序如下:(一)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信息复核登记表”(见附件2),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随同电子版资料一并报质监总站;(二)质监总站每年四月、九月对续聘专家进行资格认定,并视情组织开展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质监总站将考核合格的专家名单报民航局机场司备案后,确认评标专家资格,并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证书》进行签注。第十条因故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由质监总站办理有关手续,并收回《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
7、评标专家证书》。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随机抽取结果,担任民航专业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4(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向民航管理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
8、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四)存在应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定期或及时更新个人变更信息;(六)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于评标前24小时告知招标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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