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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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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减少证券公司创新发展中行政成本的探讨本文中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行政成本,是指证券公司在接受监管部门管制中,尤其是开展创新业务所需履行的内部管理程序,向监管部门申报行政许可或审核程序,像其他政府部门办理手续所付出的资金、时间和人力成本的统称。证券公司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是经济领域是受到高度管制的部门。管制是市场在一定的发展历史时期,政府替市场的主体做出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市场的准入、资格的审批、业务的许可等等。管制作为一种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制度安排,是需要耗费资源的,其引发的直接成本包括由政府负担的成本和由企业负担的成本。前者称执法成本,包括管制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管制规
2、则以及实施管制等耗费的成本。后者称为守法成本或合规成本,即管制对象为遵守有关规定而额外承担的成本,也即本文。此外,管制同时也会带来道德风险成本、逆向选择成本、寻租成本、机会成本等间接成本。可见,有效的管制不仅要求程序合法、权力行使正当,同时还应当是有效率的。一个没有效率的管制可能导致整个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必然会受到怀疑。当前,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放松管制,是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举措。在放松管制、推动资本市场创新的过程中,如何提高管制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证券公司创新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
3、讨。一、持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评估、清理和分类管理工作(一)情况综述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中建立起来的,初期阶段政府管理的色彩比较浓,加上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客观上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管制,因此,较长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审批项目总体上偏多。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效率不高等种种弊端开始显露。自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国证监会结合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截至2012年,证监会已分六批累计取消136项行政
4、审批项目。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了减少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降低了证券公司的行政成本。然而,目前国内证券行业的创新正处于自上而下到自下向上的过渡时期。原来的创新方案由监管部门发起,经过层层论证和审批后,最终部分券商允许就某一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试点,并在条件成熟时转常规化。现在虽然由券商发起,同样也需要论证和资格审批流程。可见,随着创新业务的开展,行政审批的清理工作将成为一种动态的需求。(二)要点探讨1.行政审批项目设立的原则。坚持以“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为宗旨。把握好以下几个
5、方面:一是对于国际上通行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准入管理,坚持保留许可制度;二是对于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要审批的,切实需要防范风险的项目,在保留审批的同时,积极研究改进监管的方法、模式,争取逐步取消行政审批;三是可以由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管理的事项,移交给自律组织管理;四是环节复杂的行政审批予以简化,对于派出机构有管理能力的项目,由派出机构独立审批;五是对于过渡性临时行政审批,在没有存在必要时,坚决予以取消;六是取消一切有碍市场竞争项目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要求的审批项目。2•重点加强审批项目的分类管理,避免同类项目重复审批。当
6、前,证券公司的业务(产品)创新主要围绕“交易、托管清算、支付、投资以及融资”五大基础功能和“资管、柜台和投资”三大业务领域开展。从业务类别上看,创新项目和证券公司原有的常规业务可能存在相互包含的情况:一是创新业务推出后,其业务范围能够涵盖原有的常规业务,但原有的常规业务仍需要进行审批。如原有的基金代销业务与新推出的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券商开展这两种业务均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从广义上来讲,代销基金也属于代销金融产品的一种情形,证券公司具备代销金融产品的资格后,理应同时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二是证券公司的创新没有超出原有的业务范围,但也存在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情形。如按照现行规定,证券
7、公司在获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要开展资产证券化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仍然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此外,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具有证券投资业务的属性;股票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具有融资融券业务的属性。在此情况下,产生了两种困惑,一是对同类业务是否涉嫌重复审批;二是创新业务审批通过后,是否需要变更业务范围和营业执照。(三)工作建议1.对行政审批进行梳理,实行分类管理。将行政许可目录划分为市场准入、机构管理、业务资格、发行上市、人员资格等大类,在大类项下可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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