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考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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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考点知识1.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

2、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

3、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4、(一)民主原则“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二)人权原则一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道德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历史的标准。根据人权的存在形态,将其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三)社会利益原则社会利益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由不特定的

5、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如公共设施),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利益(如公正的社会秩序、良好的风俗等)5.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与联系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性质不同人权主要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它不仅在一国之内受保护,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同样受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是一个国内法概念,其主要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护本国公民而设。(2)权利主体不同人权的主体是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国公民的资格,都可作为享有权利的主体;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该国公民。(3)权利范围不同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其范围以自然人生存、发展的

6、正当需求为标准来确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以一国宪法为依据来确定。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6.公民权利的特征(一)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获得独立的人格并展现其人格的要求。公民与奴隶的区别在于,宪法赋予公民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加以保障因而得到普遍承认的、人与动物和奴隶相区别的标准,它对“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离开了公民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即公民权利是一个标签,赋予公民权

7、利则意味着法律承认其为人。)(二)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公民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权利的种类。每一项公民权利都代表着人所参与的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三)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指公民之间不能相互进行权利转让)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公民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按人格分配的,公民既不能放弃公民权利,也不能把公民权利转借于他人。即使一人的公民权利转让于另一人,另一人也无法获得宪法承认的双份公民权利。一个人的人格权转让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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