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RC-2017-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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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RC-2017-02007仁府办发〔2017〕250号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兴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10—兴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

2、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10—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

3、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

4、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10—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

5、0元救助。(二)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2.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第五条临时救助细化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第六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

6、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10—第七条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一)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交救助具体原因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和居住证等相关材料。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人

7、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民政局申请救助。(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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