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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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个数第一节、罪数概述一、罪数,指犯罪的个数。罪数论就是研究:(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核心问题是判断的基准是什么(2)在确认数个罪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刑罚?甲盗割了军用通信电缆,卖给收废品的,得了5000元,盗割军用通信电缆,触犯了破坏军事通信罪,盗割的电缆比较大,还可以构成盗窃罪,对罪数的认定直接涉及到量刑的轻重问题。二、罪数的判断标准(1)行为的个数:基于目的行为理论,出于一个意思决定是“一个行为”的实质含义。(所以虽然针对一个法益,另起犯意时仍然可能成立数罪)(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法益的侵

2、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决定性基准。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都是一罪。(4)犯罪构成: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犯

3、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第二节法定的一罪一、继续犯1、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行为本身以及侵害法益的状态仍在继续,没有终了。换言之,继续犯是对法益进行持续侵害的犯罪行为特征:(1)只有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法益(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的、不间断的勤罚(4)犯罪既遂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状态仍在持续2、常见的继续犯:①侵犯自由的犯罪,典型的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②不作为犯罪,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③

4、持有型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对法益的侵害状态还在继续,但这只是事先的违法行为所引起,并不作为新的犯罪予以处罚,比如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等。3、继续犯的意义(1)犯罪的追诉时间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2)正当防卫的日期。在犯罪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侵害客体,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进来,都可以构成共犯,例如,甲为了出卖而拐走妇女乙,既遂后,丙帮助甲转

5、移和运送乙,构成甲的共犯。甲在盗窃汽车得手后,乙在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帮助甲销赃,不成立共犯。三、加重犯(一)加重犯的概念加重犯又称为情形加重犯,是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法律规定出现特定的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情况。具体而言,加重犯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和次数加重犯。(二)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6、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相关规定:(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5)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绑架致人死亡的;(8)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1)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

7、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2)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1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5)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6)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其一,基本犯为抽象危险犯,结果却出现实害。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其二,基本犯是具体危险犯,结果出现实害。如放火致人死亡。其三,基本犯为实害犯,行为导致性质相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四,基本犯为实害犯,行为造成了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如抢

8、劫致人死亡。2、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加重结果是有基本罪行所引起的。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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