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韩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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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韩世远)他人过错与合同责任韩世远清华人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3-1-31在追究违约责任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违约是由于介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例如,因为上级机关的过错使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由于配件供应人未按时捉供配件而使设备制造厂不能履行交付义务。在这利「情形下,违约人本身并无过错,但法律使Z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索取赔偿,这在法律上称为债务人为自己一方第三人的过错负责的原则,(注: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梁慧星执笔),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38页。)可以简称为他人过错

2、。在我国,他人过错问题对以分为两类,即履行辅助人的过错与上级机关的过错,前者为人多数国家共通Z处,而后者则较多地具有小国的特色,下面分别加以探讨。•、履行辅助人的过错与债务人的责任(一)问题的所在“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自己的社会生活关系由自己的意思决定。与此对应,“过失责任原则”则耍求以仅对■基于口己意思的行为负责为前捉,亦即以"口己责任原则(个人责任原则)”为前捉。在个人主义责任论的立场上,由于对他人的过失不负责任,在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使用他人一一辅助人时,于辅助人的行为所生不履行场合,如果债务人对辅助人的选任监督做到了充分的注意,由于对债务人口身

3、不能认立冇故意、过失之过错,债务人便不负责任。对此,可以通过比较法及法制史的考察窥知。早在罗马法上,对于债务不履行即采过失责任,债务人仅就故懣或过失负责,因此债务人亦仅就选任、指示或临督履行辅助人具有过失时始负责任,对此过失责任原则仅于若干特殊之债设有例外,如住宿主人除能证明损害之发生系由于不可抗力外,对受雇人保管财物Z故意或过失应予负责。罗马法Z原则影响及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及徳国普通法,法国民法典关于债务不履行•采过失责任主义,仅对若干情形设有例外,如旅馆主人责任(法国民法典笫1953条)、运送人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782条)、企业经营者责任

4、(法国民法典第1797条)o然而,近代资木主义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分工的发达和金业组织的大规模化,债务人使川辅助人履行债务自然成为交易上司空见惯的事,因而这种个人主义的责任论对于使债权人负担损害之结果已经难以维持。由此対债务人认冇对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负绝对的责任的时机到了,最初是对于运输业、仓库业等商事债务的履行在诸国的商法屮规定了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过失的绝対责任,随后德国民法典第278条、(注:《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债务人対其法定代理人及为其履行债务之使用人过咎应与口己过咎负同一范用Z责任。于此情形,对第276条第2项Z规定,不适用Z。”

5、王泽鉴先生认为:“此系划时代Z立法,是欧陆法制史上Z创举,影响及于1911年瑞士债务法及1916年奥国民法Z修.Ko1942年意人利民法亦参考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六),台湾版,笫70页。)瑞士债务法第101条(注:1883年瑞士债务法第115条未设—•般规定,1911年修正后的债务法第101条规定:“使合法家属、雇用人或视为家Z使用人履行债务,或实行由于债务关系1所生Z权利者,对此等人于其事务Z执行上加于相对人Z损害,负赔偿义务。此项责任得预先约泄、限制或废弃之。”)等关于一般性的民事债务的履行规定:履行辅助人的故意、过失视同债务人自己

6、的故意、过失。在口本,商法对于运输承揽人(560条)、运输人(577、590、592条)、仓库营业人(617条)、船舶所有人(766条)等规定只要不能够证明“使用人”没有故意、过失便不能免除债务不履行责任。在民法上则不存在一般性的规定。因而,在日木民法上,债务人对因履行辅助人的过失所致债务不履行是否负担责任、对第415条的“应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之概念、范围应如何解释,作为解解论便展开了。而月.,这与侵权行为上的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理论和方向是和同的。在II本,学说上传统的个人主义责任论立场的否定论(对债务人类推适用715条,仅承认辅助人的选任

7、监督上存有过失场合的责任)曾经占冇支配的地位,以大审院肯定债务人责任的昭和四年的两个判例为契机,对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认有债务人的责任,自此肯定说一举占有支配的地位。亦即,作为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主观要件的“债务人应负责任的事由”,除债务人本身的故童、过失Z外,还包括在诚信原则上应与此同视的事由。由于这一概念的构成,扩张了个人主义的责任论的框架,同时,由于“履行辅助人的故意、过失”被赋予了诚信原则上应视同债务人故意、过失Z事由的中心位置,对于履行辅助人的过失,债务人负有与自己的过失同一的责任,履行辅助人过失责任之法理被作为一般原则确立了下来。时至今日,否定

8、该一般原则的判例、学说己不存在,然而,对于履行辅助人过失责任法理的具体适用,因“履行辅助人”的态样不同,判例、学说颇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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