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及基层金融等业者联合记者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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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壽險及基層金融等業者聯合記者會新聞稿96.11.20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壽險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對於立法院最近擬修正民法繼承篇,以保障未成年人享有限定繼承保障,極爲贊同。良以未成年人因識慮未週,往往因未能主張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而背負被繼承人留下之借款、保證等主、從債務,以往立法未周,自宜修法予以保護。二、據報載立法院就民法繼承篇(含施行法)有關繼承制度方向修正之討論進展迅速,已達成:(一)在民法第1148條中明列,排除「保證債務」作爲繼承標的,亦即凡是保證債務,無論繼承人是否成年人,有無行爲能力,一槪不在繼承範圍。(二)在施行法中規定,溯及至法令發

2、布前三年生效,國民黨版甚至主張無限期全面溯及,而對於債權人已受償之金額,並無排除不用返還債務人之規定。三、基於法律信賴原則及兼顧債權人、債務人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共同召開聯合記者會之相關單位關切上開立法,有無公平合理。申言之,除同意合理保障未成年人限定繼承之權益外,對於此次修法,偏離上開議題之失焦狀況,特別是第1148條之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不必繼承,顯然有欠公平合理,舉例如次:(一)債務人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並有存款100萬元,今甲突然死亡,倘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其子乙依法繼承甲存款100萬元,卻不用繼承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則A銀行之300萬元保證債權似無法

3、對乙依法繼承甲存款100萬元訴追求償,顯不合理。(二)甲除提供土地一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擔保乙對A銀行之借款300萬元外,並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上記載「義務人兼債務人」爲甲、換言之,本筆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爲「甲對A銀行之保證債務」。今債務人甲死亡,倘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其子乙依法繼承甲之土地,卻不用繼承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則該抵押權將因無擔保債權而難以實行。四、上開立法內容,大可商榷,因此種立法無異幫助各惡性倒閉財企業,對其發生鉅額逾放之企業負責人免除「負擔保證責任」。蓋只要做爲保證人之負責人、大股東,發生繼承(往生)情形,即可一筆勾銷其保證

4、債務,除使銀行等債權人未能追償全部債務外,更將發生下列嚴重情事:(-)爾後將影響企業(含中小企業)'一般消費者取得銀行融資。(二)嚴重侵害保證債權人之權益,影響社會各層面至鉅。(三)繼承之標的,僅繼承遺產,卻未繼承債務,有欠公平其子乙依法繼承甲存款100萬元,卻不用繼承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則A銀行之300萬元保證債權似無法對乙依法繼承甲存款100萬元訴追求償,顯不合理。(二)甲除提供土地一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60萬元‘擔保乙對A銀行之借款300萬元外,並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上記載「義務人兼債務人」爲甲、換言之,本筆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爲「甲對A銀行之保證債

5、務」。今債務人甲死亡,倘繼承標的排除保證債務,其子乙依法繼承甲之土地,卻不用繼承甲對A銀行負有300萬元保證債務,則該抵押權將因無擔保債權而難以實行。四、上開立法內容,大可商榷,因此種立法無異幫助各惡性倒閉財企業,對其發生鉅額逾放之企業負責人免除「負擔保證責任」。蓋只要做爲保證人之負責人、大股東,發生繼承(往生)情形,即可一筆勾銷其保證債務,除使銀行等債權人未能追償全部債務外,更將發生下列嚴重情事:(-)爾後將影響企業(含中小企業)'一般消費者取得銀行融資。(二)嚴重侵害保證債權人之權益,影響社會各層面至鉅。(三)繼承之標的,僅繼承遺產,卻未繼承債務,有欠公平合理。押權,將形同具文。基於此上理

6、由,建議立委諸公勿假保護弱勢團體之便,協助不肖企業財團公司之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逃逸至死亡後,卽可免除其子女對遺留財產之保證責任,以彰顯社會公義及法律秩序。五、此外,有關施行法第八條之一修正得溯及既往,鑑於本法施行前之繼承事件中,許多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人之繼承人,未能於法定期間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而至今仍承受繼承債務,以致影響其生存權及人格發展,顯有失公平,爲保障此類繼承人之權益,適度溯及適用,本會亦持肯定態度,因此認爲朝野協商已確認本條已規範繼承編修法後之適用對象及溯及3年之內容,應已充分兼顧照顧弱勢與平衡債權人權益,不宜無限溯及以維法律之安定性。另對於債權人已收取之清償款項,不宜因

7、法律修訂而受到影響,亦即尊重已經依法發生之清償結果及法律狀態'爰建議增訂但書「但繼承人已依修正前規定清償彳Un務超過繼承所得之遺產者,超過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I,以玆明確。國民黨之修正版本亦有相同意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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