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民主警察体制:我们向法治国家学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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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民主警察体制:我们向法治国家学习什么【内容提要】本文以民主化为基本视角,以当今世界法治国家警察体制为参照坐标,从总体上设计了我国警察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一、对警察机关的人身处置权进行司法改造;二、逐步实行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两警分设;三、在警察机关实行文职制度;四、科学界定警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阶;五、发展私人侦探等民间警察力量。本文认为,建设民主警察体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对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主题词:民主警察体制改革警察权的设立和授予,以实现警察正义的良好预期为前提。在

2、对警察权运行结果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中,警察体制具有决定性作用。在高度集权的警察体制下,警察权十分容易对公民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也难以从根本上实现控制犯罪和维护秩序的职责。在民主警察体制下,警察权能以自组织功能按照法制规则运行,从而较好地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警察体制取决于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可能产生民主警察体制,因为这二者是不兼容的。市场经济孕育自由和民主,也为民主警察体制的产生提供基础和背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之后,我们

3、已经有条件提出和讨论建设与之相应的民主警察体制问题。特别是,在我国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历史时期后,如何通过制度变迁和体制改革,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更是我们必须思考和探索的现实课题。我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延续了几千年的国家,没有民主警察体制的历史传统,缺少此类本土资源,期待自发演进出具有较浓民主色彩的警察体制尚不切实际。好在当今世界不少法治国家民主与自由的文化底蕴相对丰厚,法制建设的进程也较久长,它们作为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恰好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素材库存,使我们能够从中采撷一些民主进步的砖石,构建具

4、有中国特色的民主警察体制之大厦。当然,作为法制文化层面上的警察体制,生成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传统、民族心理、地理环境等特定社会生态,采取生吞活剥式的移植照搬是注定不会成功的。而且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哪一种警察体制可以称得上尽善尽美,而是各有长短。因此,所谓的学习,首先应该着眼于法治国家警察体制中所蕴涵的民主人权理念、分权监督原则以及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手段。这是它们之精华所在。而作为其外在形式的警察权力图谱和警察组织构架,则可以用作我们分析研究的物化标本。一、改造警察机关的人身处罚和人身强制权,对相

5、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司法监控作为通常标准,区分民主警察体制和集权警察体制主要看两条:一是制定规则权的有无,二是人身处置权的大小。所谓制定规则权,是指警察机关为了实现自身职能,代行政府甚至立法机关职权,颁布实施有关社会秩序的管理规范和处罚办法。所谓人身处置权,主要是指治安管理中的人身强制措施、人身处罚和刑事侦查中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其实质是警察机关对于人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益深化,警察机关制定规则的权力受到较大削弱,至今所剩无多的这

6、种权力亦受到严格限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我国警察机关的人身处置权如今依然十分强大,而且缺少必要的司法控制。就治安处罚来看,警察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若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拘留的时间还可能更长。虽然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治安拘留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治安拘留之类处罚是由警察机关决定然后应相对人诉求再接受司法审查,还是由警察机关直接提请司法机关居间裁判,显然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更有甚者,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最多可以剥夺人身自

7、由三至四年,却实际上由公安机关一家拍板定案。这一权力竞超越了司法机关对较轻普通刑事犯罪的处罚权限,形成了权力分配和权力位阶上的常识性混乱,也为警察机关恣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条件。劳动教养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缺乏起码的程序正义,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种种弊端绝非仅靠审判监督能够完全救济,而且还屡屡成为西方反华势力诋毁我国人权状况的现成口实。刑事强制措施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法学界一直颇有微词的刑事拘留,其要害是对象宽泛时间过长。按照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是三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七天,具有多

8、次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嫌疑的,最多可延长至三十天。当今时期,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已囊括大部犯罪形式,占犯罪全部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而这么大比例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由警察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多达三十日,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这种在有罪推定和口供中心观念支配下的刑事授权,为警察机关侵犯人权提供了法律便利,也不利于树立中国刑事法律和警察机关的民主形象。警察权的成立和行號,是以牺牲公民个人的某些权益为代价的。警察公权越大,则公民私权越小。现代法制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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